江歌母亲的“生命权”官司是要赔偿还是要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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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写的第146篇趣法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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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女儿被杀三年后,江歌母亲决定起诉女儿闺蜜刘鑫,3月底,法院发出开庭传票,定于6月30日开庭审理江母和刘鑫“生命权”纠纷案。


江歌母亲的“生命权”官司是要赔偿还是要道歉?


很可能由于三年来刘鑫从来没有通过任何途径、任何方式、在任何场合对江歌母亲表达过感谢、道歉甚至安慰,才让江母耿耿于怀,选择对簿法庭。

这宗陈年旧案大概是这样的:江歌和刘鑫在日本东京留学同租,陈世峰是刘鑫前男朋友,2016年11月3日,陈世峰到公寓找刘鑫要求复合但遭拒,刘鑫返回公寓并锁门,而江歌主动在门外挡住陈世峰,在争执中,江歌被陈世峰用匕首连插颈部、胸部10余刀身亡。2017年12月,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宣判,陈世峰以故意杀人罪和恐吓罪获刑20年。

江母起诉刘鑫会获得法院支持吗?如果会,刘鑫会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可以确定的第一点,是江母起诉刘鑫的时间刚刚好。江歌被杀是2016年的11月3日,江母起诉刘鑫是2019年10月28日,距离满3年时间仅6天,《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时间计算是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起诉的第一个效果是“叫停”失效倒计时并重新计算。《民法总则》第195条,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以及权利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断。


江歌母亲的“生命权”官司是要赔偿还是要道歉?


可以确定的第二点,是江母没有向陈世峰提出民事赔偿。陈世峰才是杀害江歌的凶手,如果发生在国内,可以直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陈世峰目前在日本服刑,江母能不能在国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执行陈世峰名下的国内财产呢?

不能。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刑事诉讼法》,其中第291条仅仅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规定可以在被告人缺席情况下进行刑事审判,境外故意杀人罪没有列入。

对于陈世峰的民事起诉,要等他服刑期满回国后再提出。


江歌母亲的“生命权”官司是要赔偿还是要道歉?


可以确定的第三点,是刘鑫没有刑法上的责任。当时刘鑫锁门在室内,江歌与陈世峰对峙于室外。一是主观上刘鑫和陈世峰之间没有共同谋害江歌的意图,且他们本身存在冲突;二是客观上刘鑫也没有帮助陈世峰杀害江歌的行为,开门并不能改变江歌被杀害的结果,反而可能导致刘鑫被杀害,刘鑫的锁门行为和江歌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三是不作为犯罪需基于刘鑫具有救助江歌的义务,比如刘鑫是警察,就不能见死不救。

江母的起诉策略也说明她不认为刘鑫会被定罪量刑,否则应该采取报警和向检察院申诉。而青岛城阳区法院的案号是“民初9592号”,说明这是民事纠纷案。

江歌的死,刘鑫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本案的纠纷是刘鑫侵害了江歌,还是刘鑫侵害了江母?是刘鑫当时对闺蜜见死不救,还是事后对江母态度冷漠?

实际上江母的起诉可以有两个方向,一个是确认刘鑫对江歌被杀的见死不救,另一个是确认江歌保护刘鑫的见义勇为。不同的道路结果肯定不一样。

如果江母选择起诉刘鑫的见死不救,就要举证刘鑫对江歌在门外有生命危险已有预见,刘鑫因为锁门将江歌置于危险境地从而产生先行行为的义务,刘鑫打开门后有救助江歌的能力,存在扭转江歌死亡的可能性,显然刘鑫对上述情形的预见、防止、制止都不具备能力。也就不成为江歌权利的侵害人。

如果江母选择追索江歌的见义勇为,就要举证江歌已经预见刘鑫处于紧急危险,挺身而出阻止陈世峰。而这个危险状态可以通过日本检察官的举证判断,比如陈世峰当天更换三套衣服,行凶之前喝酒,杀人动机强烈且有计划性。

显然,从第二个角度会对江母更有利。要求确认江歌对刘鑫有过救助,法官就不用关心刘鑫当时是怎么想的,只需要看她当时怎么做的;

法官也不会要求江母承担关于刘鑫见死不救的举证责任,而只需要承担江歌见义勇为的举证责任;

法官只需要关心江歌当时的行为是否有利于保护刘鑫的安全,比如刘鑫是否知道当时自己面临被伤害的风险,而因为江歌挡在她和陈世峰之间,让这种危险被延缓,乃至被转嫁了,让她有时间进入房间反锁保护自己。

从这个角度,可以在《民法总则》第18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23条找到让刘鑫应该补偿的依据,“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江歌母亲的“生命权”官司是要赔偿还是要道歉?


很显然,如果案件最后判决的结果是刘鑫要补偿而不是赔偿,刘鑫是陈世峰谋杀案的受益人而不是对江歌的侵权人,江母获得钱而不是获得道歉,这一定不是江母要的结果,她也一定不会接受这个结果,三年来除了坚决不服陈世峰没有以命偿命外,江母心心念念的就是刘鑫为什么对闺蜜的死无动于衷。

今天的起诉,也许只是按下时效“暂停键”的技术操作,法律上讨要不来的道歉,会通过持久的诉讼,让无动于衷的人长久置于公众道德评判之下。

泓睿达法评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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