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不认罪会怎样?

峩是一个矛盾体


按照《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受贿罪构成要件四个:

1.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

2.前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

3.行为要件——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

4.结果要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的不需要此要件)。

以上四个(索取是三个)要件,若有缺失,则受贿罪名不能成立。

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就不能按受贿论处。

按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刑事公诉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公诉机关,嫌疑人不负举证责任、且不得被强制要求证实自己有罪。嫌疑人拥有辩护与获得辩护的权利,公权力机关必须保证嫌疑人辩护与获得辩护的权利。

因此,嫌疑人没有认罪的义务。法院不能因为被告人没有认罪而加重处罚。

因此,如果认为自己无罪,就坚决不要认罪、而且不要有任何顾虑,更不要害怕办案人员任何形式的威逼利诱;甚至可以将其不法行径记下来,作为反击的依据,一定要坚持到底,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你自己不倒,任何人都不可能把你打倒。

但是,如果真正有罪,接受处罚就是担责的具体方式。这是一个人有担当的切实表现,因此,在此情况下认罪、勇敢地接受处罚,没有什么可丢脸的。

最后,认罪是获得缓刑的必要条件;若不认罪,就没有缓刑的机会,哪怕所判刑期只有一天,都会被收监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