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税申报,近期重要时间节点提醒!(上)

一、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度委托出口的且属于国家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应于2019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三条

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018年度受托出口的货物,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其中受托出口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需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办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条

三、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2018年度在海关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9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者不符合办理免税核销规定的,委托方应按规定补缴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九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

四、单证备案相关事项

出口企业应于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收齐、有序存放相关单证,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需要备案的单证具体包括: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备案单证为虚假或内容不实的,其对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照相应的规定处理。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十三条

注:

1.以上截止日期请按各地税务机关规定执行。

2.未尽事宜请以相关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