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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同意缴纳罚款这一处理决定。先来回顾整个事件: 3月5日冯浩及其女友和另一名徒步爱好者同行正式开始穿越羌塘无人区,期间冯浩独自离队,44天后其队友走出无人区发现冯浩失联遂报警,直到5月5日搜救队在乌兰乌拉湖东50公里处遇到失联50的冯浩。5月7日西藏安多县林业局对三人作出每人5000元的行政处罚。这一行为早该做出警示,现将理由陈述如下:1.非法穿越国家自然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第二十八条指出违反规定者将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冯浩三人在核心区逗留时间较长,对保护区造成了较大的破坏,且除冯浩外的另外两人已经是第二次非法穿越,林业局作出顶格处罚并不为过。2.无视自然生命,破坏生态环境。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核心区有保存完好的天然的生态系统且分布着许多珍稀濒危动植物,羌塘无人区的植被非常脆弱,有很多西藏地区独有的动植物,一旦破坏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冯浩三人无视规定,无视自然生命,通过破坏公共资源来一逞其勇,着实该罚。
有钱要花有病要治
既然有相关的规定,无人区不能进入,罚款就是合理。成年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既然违反了相关规定就应该接受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