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找到17年前存摺想取11萬,銀行:已銷戶,取不了!

1999 年年底,廣州的陳伯在某銀行的存摺中存入 2.6 萬元,加上這一筆,當時存摺裡總共有 116703 元,之後存摺遺失。

2016年,陳伯在搬家過程中找到了存摺,並多次去銀行取款,卻被銀行告知該存摺在2000年已掛失銷戶,銷戶前餘額為703元。只是沒有將陳伯的存摺原件收回銷燬,但銀行系統中已無此賬戶。

2017年至今陳伯多次拿著存摺到銀行取款,均被銀行告知賬戶已註銷,無法取款

陳伯難以接受這樣的結果,自己辛辛苦苦一點一滴的積攢的11萬,就這樣沒有了?於是陳大伯決定起訴銀行,把自己的錢拿回來。因為存摺上,明確寫著存摺所有存款記錄按本行賬目為準,存摺上每次存取完錢,銀行的存摺上都會有相應的數字,明明存著11萬,怎麼可能只剩703元了呢?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陳伯在銀行開立一張存摺,在陳伯的存摺換折之後,從1998年到1999年,該賬戶一共產生了53筆流水。最後一筆流水是存入2.6萬元,存入後的餘額為116703元。

在訴訟中,銀行方表示,銀行系統在運行過程中會經過數次的數據移植,在這個過程中就很可能因為陳伯的存摺是已經掛失,長期在掛失中,因此被銷戶,而在銀行2000年數據移植時不一定會把之前的流水記錄一併移植,

只移植了最後一筆的掛失及銷戶記錄。確定了涉案賬戶的掛失及銷戶的原始憑證記錄在2016年已經銷燬。

最後法院判決,銀行向陳伯返還存款本金116703元及利息,而且本案的受理費由銀行承擔。經過一審判決,銀行履行了對陳大伯的義務。

知識點一:掛失銷戶的步驟

客戶不論存摺、存單還是銀行卡掛失,步驟是一樣的。

先去銀行網點填寫《掛失申請書》,記不住賬號可以讓銀行工作人員查詢,填好掛失的賬號、掛失的種類等要素,交給銀行櫃員從系統中操作,掛失完畢,想要取款,必須要補發新憑證。

雖說是銀行卡和存摺綁定了,但是掛失的存摺不可能就這樣直接銷戶,必須先補發新存摺

存摺補發完畢,把賬戶裡面的資金轉移到新存摺上面,然後將賬戶資金全部支取,賬戶餘額為零時,開始銷戶,銷戶的時候還要收回新存摺,剪掉磁條作廢,裝訂傳票。

知識點二:銀行檔案資料的保管期限

案件裡的這家銀行如果不是國有四大銀行的話,很可能已經不是原來的銀行了。經過17年,很多地方銀行都由當年的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兼併、整合成為了新的商業銀行,這期間的檔案保管能不能做到百分之百齊全很難說。

銀行說系統沒有,但是客戶既然拿出來存摺作為證據,銀行應當能夠拿出一個系統數據,如果沒有系統數據,也該有辦理業務的會計傳票或者賬戶資料拿出來證明客戶取走了或者銷戶了,拿不出來的話,法律當然不會站在銀行這邊。

用過一折一卡的都知道,一折一卡的情況下,從卡里把錢取走而存摺不到銀行補登的話,存摺是沒有相關記錄的,也就是說不補登存摺的情況下,這個存摺會一直顯示餘額11萬。而銀行方面根據《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會計原始憑證的保管期限是15年,涉案的陳伯賬戶的掛失及銷戶的原始記錄在2016年已經銷燬,這就是銀行此前一折一卡的最大漏洞,也是這個案件銀行吃癟的主因。

所以說,雖然案件結果出來了,但是也不能一味的黑銀行,沒有證據表明是銀行方內部作案銷掉了客戶的資金,也沒有證據表明陳伯沒有取走資金。

銀行應該加強對監控設備錄像資料、會計傳票、會計報表等一些銀行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短短十幾年時間是絕對不夠的。

另外,客戶存在銀行的錢是自己的,同時也是對銀行的信任,銀行理應對客戶的存款負責,不應該敷衍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