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材差损失及违约金不属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规定:“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上述合同法286条的规定,确立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制度,然而,该规定中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包括哪些?是否包括停窝工损失、材料差价损失呢?

最高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检索:最高院 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56号

争议焦点:关于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能否成立问题

最高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能够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范围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导致的损失。而从前述中铁公司在本案中被支持的诉请款项来看,包括因瑞讯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停窝工损失和材料价差损失两项均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行使范围,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并无不当。中铁公司主张对案涉工程项目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该项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