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已经注销的分公司的债权,应该到哪里起诉?

zhjeff


一、分公司注销的,应向谁主张权利

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应该向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主张权利。

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与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甲方所在地解决争议。”

这属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对纠纷管辖权的约定,但是却是约定不明。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对管辖主体的选择的约定应该是明确具体的,即某地的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仅仅是选择在某地解决争议,既不明确,也不具体。因为在当地解决纠纷的机构有很多,除了法院外,还有仲裁委员会,调解机构等,没有选择管辖主体,属于约定不明。这样的合同约定条款无效。

如果约定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就是有效的了。

三、约定无效由谁管辖

约定无效,就按照一般情况选择管辖法院即可。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可以到总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或者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起诉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