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縣多處交通指示牌被“利”用引質疑

映象網周口訊(記者 金江濤)近日,記者接到太康市民張先生的反映,稱太康縣城區多條道路上的大量交通指示牌被背面都做成了各類商業廣告,張先生質疑這不僅影響市容市貌,也容易擾亂司機的正常視線,影響交通安全,這樣做合規嗎?

多條道路交通指示牌變身“廣告牌”

道路交通指示牌是用來顯示交通法規以及道路信息的圖形符號,用來管理交通指示行車方向以及保障道路暢通和行車安全的設施。但據太康縣的張先生爆料,在縣城一些交通要道上不少的交通指示牌一面是路牌,背面卻“藏著”各類商業廣告。

銀城路上一處交通指示牌的正面和背面

4月17日,記者前往太康隨機走訪了銀城北路、支農路、商貿北路、謝安大道等道路,看到矗立在道路兩側的交通指示牌背面確實存在廣告佔用現象,大多是各類地產、建材廣告。

記者隨機採訪了在銀城路附近工作的劉女士,她告訴記者,縣城道路交通指示牌很密集,指示牌背面張貼廣告這種現象早已司空見慣,作為公共資源可以適當做一些公益宣傳,用來做商業廣告感覺很不妥當。

謝安大道紅綠燈旁的一處大型廣告牌

市民張先生從安全角度認為,“想想開車、走路時,廣告一個接一個撲面而來,這一抬眼不當緊,精力瞬間分散了,會影響交通安全”。

支農路上一處交通指示牌背面及對向的指示牌也“變身”廣告牌

渦河路與迎賓路交叉口附近,交通指示牌背面成“廣告牌”

建設路口交通指示牌(背面為廣告)及前方多處商家廣告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

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15新修訂)第42條有明確規定,不得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設置戶外廣告,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廣告也不得設立。

相關部門回應:

針對市民反映的問題,記者採訪了太康縣交警大隊大隊長王立田。王立田稱,“縣城的交通指示牌是前幾年由個人(企業)投資裝的,當時縣裡經濟緊張,允許他們在背面做廣告,這是縣裡定的。”至於是否有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廣告法》規定,王立田解釋稱“這麼也沒啥規定,它是把背面給利用上了。”

至於縣城道路兩側商家設置廣告路牌的現象,太康縣城市管理局局長張愛梅告訴記者,“有申請、有批覆的是允許的,但私自設立的,我們一旦發現就會拆除。”

當地多名受訪市民表示,交通指示牌被藉機“利”用,不僅佔用公共資源還影響市容市貌,希望有關部門引起重視,還交通牌本身位置和功能,同時也讓城市面貌更加清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