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男子送4岁女儿上幼儿园,将孩子遗忘车内身亡,其过失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火星首席观察员


大家好,我是提问人。我先来做第一个解答者,因为我也是一个父亲,看到这个新闻很震撼!

首先,由于成人的过失导致闷死别人家的孩子肯定要判刑!

那么,由于成人的过失导致闷死自己家的孩子就不用负责任了吗?只是因为他自己内疚了就可以不负任何责任吗?

那个孩子不是我们人类的同类,不是独立的生命吗?是他的私有财产吗?那么法律的意义何在?

所以我建议对照顾孩子不周导致死亡的父母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在国内父母照顾孩子不周导致死亡的很多,孩子弄得像私有财产一样,父母非但不用被追责,还要赖上别人。这位父亲还赖上幼儿园!说幼儿园没有提醒他孩子没到校!最后在教育局的调解下,园方赔偿3.2万元给这个家长。这是多么奇葩的存在!

法律的作用在于警示后人,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对比下国外,美国佐治亚州一名妇女领着三个孩子乱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个孩子死亡,肇事司机逃逸。经过审判,法庭判司机三级谋杀,6个月监禁,5年缓刑;判这位母亲二级谋杀,最高三年监禁。美国还有一位母亲,开车带着孩子们去购物,回来时由于忙乱把几个月的婴儿忘在车里了,等她想起来时,孩子在车里已经死去了,法庭经过审理,最终判这位妇女5年监禁。我们同样不好理解,对于两位美国母亲来说,丧失自己的孩子已经让她们痛不欲生了,为什么还要把她们送进监狱,是不是太残忍了?

西方人认为,孩子不是父母的私有财产,父母对孩子没有所有关系,也没有支配关系。孩子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个体,他有独立的人格,并且他们和父母的关系是平等的。我认为这才是普世的价值观!是我们社会当下最缺乏的。

其实我们还有一部专门保护儿童的法律,但是然并卵!由于对父母监护下孩子独立生命权的认知水平太低,以及全社会法治观念的落后,一个如此浅显的问题,居然很少得到关注,大家普遍关注的点可能是:这个家长怎么这么大意呢?现在不该内疚吗?怎么还去讹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