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村规民约是违法的,该如何面对这些村规民约?

Q颜浩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村民认为村规民约违法的,或者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请求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行使行政监督权,有管辖权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具有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根据该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保护的权利范围,并不仅限于人身权、财产权,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对于村规民约违法或者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村民向管辖政府请求履行监督义务,但管辖的行政机关没有履行责令改正职责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村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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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都失去威力,统建村规民约劳命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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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被乡镇一级叫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