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買車搖到車號,先把號租出去怎麼樣?

80後小葉與90後小萱是好閨蜜。2015年12月26日,小葉搖號中籤獲得購車指標。但當時她在外地工作,暫時不需要購車,小萱得知此事後“軟磨硬泡”外加金錢攻勢終於讓小葉答應借給她指標。然而後來小葉發現,小萱開車特別不小心,開車期間經常出現車輛違章駕駛及剮蹭等交通事故,隔幾個月小葉就要回來接受違章處罰,甚至經常有電話打到她這裡,小葉跟小萱提過多次讓她注意一些,可是小萱依舊我行我素。小葉覺得忙碌的工作後還要處理這些事兒讓她感到筋疲力盡,於是小葉和小萱慢慢的就有一些疏遠。

2016年小葉調回北京工作,急需用車,於是小葉找到小萱商量把車的指標返還,連同車輛一起折價給她。可是小萱卻跟她翻臉,不願意還車。無奈之下,小葉訴至法院,要求小萱將她名下的車輛返還給她,也同意支付相應折價。


庭審中,小萱辯稱,當時是小葉家主動找她提出將車牌號給她使用,並且承諾待她搖上號之後再將車牌號還給小葉,以防止車牌過期作廢,“我在沒有購車能力和意願的情況下借錢購買的這車,如果要求我將車輛還給小葉,小葉應賠償我損失。”案件審理過程中,小萱和小葉都覺得自己有理。

法院最後判定,車輛轉讓協議無效,並向北京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發送司法建議,建議收回登記在小葉名下的寶馬轎車對應的小客車指標,且3年內不再受理小葉提出的指標申請。同時也駁回了小葉要求折價返還寶馬車輛的要求。


【屠律說法】

標租賃、轉讓合同均無效,出借者或丟了號牌又擔責!

借牌買車的人需要承擔風險,出借號牌的人同樣也面臨風險。實踐中,沒有獲得小客車配置指標的人不管是通過與他人私下籤訂小客車租賃協議還是買賣協議,最終都需要借用原本獲得指標的人的名字買車,屬於“借名買車”,違反了法律法規,擾亂了國家對於居民身份證和北京市對於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

根據《合同法》第七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規定,與他人簽訂小客車指標(牌照)租賃和買賣協議的行為屬違法行為,這樣的合同應屬無效,無法受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三條: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2018年1月15日起施行,公佈實施的《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中規定,對於涉嫌發佈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指標等相關信息,由指標管理機構對相關行為人的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信息系統賬戶暫停三個月開展調查。對於經公安、司法機關及指標管理機構等調查確認有買賣、變相買賣、出租或者承租、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車指標確認通知書行為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公佈指標作廢;已使用指標完成車輛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撤銷機動車登記,指標作廢。同時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人提出的指標申請。


 出借車牌不僅面臨著指標被收回的風險,此外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出借車牌人作為名義上的車輛所有者,還存在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發生交通事故,實際駕駛人非車主時,車主可以不承擔責任。不過明知車有問題,借車者不具備駕駛資格或飲酒等,車主將按比例承擔責任。 即使雙方事先簽訂了合同,約定事故與“名義車主”無關,但實際損失超過駕駛人賠償能力,出借車牌的人還是得先行支付。

 所以,在機動車指標(牌照)轉讓或租賃協議簽訂後,如果一方反悔,很可能就租賃、轉讓費以及協助辦理車輛過戶的問題上產生糾紛,另一方想要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就會遇到諸多麻煩。所以,在此提示大家車牌指標租賃、轉讓不合法,小心竹籃打水一場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