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号码停机,运营商收回继续出售,由此造成原用户的损失,该不该负责?

安德冰


应邀回答本行业问题。

手机号码停机,后被消号,运营商再次出售该号码,造成用户的损失,运营商没有任何责任。

按照国家有关的法规,电话号码属于国家财产,停机号码再次出售完全合理合法,没有任何毛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第四节,第二十七条规定了这部分的内容,可以明确的看到电话号码是国家的资源,个人对于电话号码拥有的是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

同时该条例的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当用户欠费3个月的时候,运营商有权利终止服务。

按照现在三大运营商的管理,电话号码欠费3个月后将被注销,再加上3个月的冷冻期后投入市场二次放号,也有少部分号码跳过冷冻期直接二次放号,不过这个都是合理合法合规的。

目前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号码停机被注销可能是下列情况引起。

他人身份证办理电话号码,机主办理注销。

非身份证实名号码,工信部强制停机,后被注销。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机主身份证信息变更后,运营商的登记资料和身份证数据库里的对应不上,也有可能给你停机(比如机主改名)。

电话号码欠费,3个月后被注销。

电话号码涉及违法犯罪行为,被有关部门通知注销。

这些情况不管是哪种,都是合理合法的行为,运营商没有任何责任。

唯一存在的可能就是运营商的工作失误,把你的电话号码注销了,这种情况你是可以要求赔偿的,不过这种情况比较少见。

总而言之,除非是极其罕见的运营商的工作失误注销了你的手机号码之外,绝对大多数的电话号码被注销都是用户本身的原因,欠费被注销的最常见,这种属于你单方违约,后果你就得自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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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一小兵


这个问题属于合同法范畴,看你当时购买通信服务时签订的买卖合同是怎么写的,如果合同规定通信公司在合同终止或者甲方履约困难而暂停服务期间,甲方遭到的损失由甲方负责,那么就很抱歉了,这个损失应该由你来承担。如果此种情况下,通信公司执意赔偿你损失,那就是言而无信,没有契约精神,不仅是违法行为,更是对人大立法委和国家主席令权威的践踏,纵使让用户受益,也是不得人心的。如果合同规定是由通信公司来承担,那么皆大欢喜,用户的损失也赔偿了,通信公司也不会违法。总之一切以合同为准,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谁违反谁负责。不同的合同对应不同的责任和成本,通常用户停机通信公司也为用户负责的合同按照市场规律价格也会更好,如果用户希望享受这种高质量服务,这种高价服务更为适合。


成钊1


我觉得按理应该追究运营商的责任,如果运营商不再次销售没有责任,再次销售要保证不让前一个客户受损失,从技术层面说运营商是做的到的,可没有运营商做这件事的,义务劳动没哪家运营商愿意付出的。客户自认为是自己疏忽了觉得自认倒霉没有考虑过找运营商赔付,应该说很多用户在使用通信产品时没有维权意识!


通信义工


不该负责!不该负责!不该负责!当你放弃缴费,你和运营商的合约就终止了!号码不是你的私有财物,是和合约绑定的,你放弃了合约,自然放弃了号码!运营商很贴心,给你保留了3个月,3个月之内你可以重新签订合约,保留原号码!这样的服务已经很人性了!尊重契约,对自己的选择和失误负责,这是基本的成熟的人性!


海洋天堂77000347


停机也应该给一个缓冲期,不应该立即消号。对停机后立即消号二次出售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过错相抵】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条只规定对方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但却没有规定消除责任。所以还是得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陨石143676075


不该负责,购买手机卡时所签的协议里有这项。如果你没办理停机保号,过了三个月手机号码就收回了。收回就不是你的了懂吗?就像你租房,到期了你没交下期房租,也没交押金。难道房子你还可以住?房子又给你留了几天,你不把你的东西搬出去,房主就有权把你的东西扔出去。


身边的美与丑


码号是国家资源,按需交费才能有使用权,欠费停机,视为放弃使用。冷冻3个月后,重新再放符合电信条例规定。不交费造成停机、拆机重放很正常,你属于单方违约,还要赔偿损失,可真敢想!


手机用户3689259219


这是你的责任,运营商在你欠费停机3个月后,才二次出售,在这3个月中,你没缴费,注销。所以责任不在运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