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發佈《指導意見》的目的是為了完善我國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防範系統性風險,有效維護金融體系穩健運行。下一步,相關的部門將按照職責的分工,推動相關細則的出臺。
據瞭解《指導意見》主要涵蓋以下環節:一、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定義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因其規模龐大,結構和業務複雜性較高,因此其經營狀況會對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產生重大影響。指導意見中明確表示監管層要對這類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進行科學評估,並對機構的範圍進行劃分。也指出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包括系統重要性銀行業機構、系統重要性證券業機構、系統重要性保險業機構,以及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具有系統重要性、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二、加強監管,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為此提出了兩條途徑來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1.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特別監管要求,以增強其持續經營能力,降低發生重大風險的可能性。2.建立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特別處置機制,確保其在發生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安全、快速、有效處置,保障其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同時防範“大而不能倒”風險。有人肯定會好奇什麼是大而不能倒?其實這也就是說很多金融機構很龐大,如果倒下了,那對整個經濟的運行將會產生很大的影響,因此監管層特別注重對這類金融機構的監管,並且建立了特別處置機制以確保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在發生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快速,高效的處置,確保其關鍵業務能夠正常運行。 三、提出了監管的形式和特別處置機制 指導意見中提出了日常監管、風險監測、壓力測試、監管建議、宏觀審慎措施五條監管形式,與此同時也提出了六條特別處置機制分別是:危機管理小組、恢復計劃、處置計劃、可處置性評估、信息報送要求和問題機構處置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