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農商行堅守定位 強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務能力的意見》約束的農商行有哪些?

農商行、農信社

為推進農村商業銀行更好的地迴歸縣域法人機構本源、專注支農支小信貸主業,近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推進農村商業銀行堅守定位 強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務能力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專門制定了4大類15項指標進行監測和考核。

《意見》中引起最大關注的是“農村商業銀行發展方向、戰略定位和經營重點原則上機構不出縣(區)、業務不跨縣(區)。”不過,《意見》文末稱,本意見適用於縣域及城區農村商業銀行。

“這意味著大中城市農村商業銀行不受該《意見》監測和考核,”一位接近監管的人士表示。

據他透露,大中城市農村商業銀行有23家,除大家普遍知曉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農村商業銀行,還有幾家地級市農村商業銀行,“比較敏感,不方便說全部具體名單。”

上述人士透露了16家大中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名單,包括:北京農商行、上海農商行、重慶農商行、成都農商行、深圳農商行、廣州農商行、天津農商行、武漢農商行、珠海農商行、東莞農商行、中山農商行、大連農商行、廈門農商行、青島農商行、天津濱海農商行、鷹潭農商行。

兩份官方文件證實了上述人士所稱將農村商業銀行分為縣域農村商業銀行、城區農村商業銀行和大中城市農村商業銀行的分類真實性:一份為2014年原銀監會發布的《加強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機制建設監管指引》;另一份為原銀監會《關於下發第三次農村商業銀行標杆銀行名單的通知》(銀監農金函【2017】159號)。

第一份文件對三種類型農村商業銀行定義為:縣域農村商業銀行是指在縣(市、旗)設立的農村商業銀行;城區農村商業銀行是指在地級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直轄市的一個或幾個區設立的農村商業銀行;大中城市農村商業銀行是指在地級市、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和直轄市實行統一法人的農村商業銀行。

“大中城市農村商業銀行的核心是‘ 統一法人’,”一位銀行業人士分析表示,具體名單可能是動態變化的。

一位農商行人士表示,大中城市農村商業銀行應該是“獨立”的,業務不受省聯社指導,類似城商行,比如武漢農商行。

上述第一份文件對大中城市農村商業銀行三農金融服務的要求為:公司治理方面要求設立由董事長任主任委員的三農金融服務委員會;組織架構方面要求應設立三農業務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應按照總行部門設置相應設立三農業務部門或崗位;業務發展方面要求單列三農業務信貸計劃,配置足夠人員、經費、網絡等資源,支持實現三農金融業務發展目標;績效考核方面要求應逐步實現三農金融業務單獨記賬、單獨列示成本、單獨設置不良標準、單獨核算利潤、單獨績效考核。城區農村商業銀行具備條件的也可以試點三農金融業務單獨核算。

除此之外無其他特別要求,更無相關數據考核指標。

金融監管研究院副院長劉誠燃分析認為,“根據整體監管思路判斷,未來15項監管指標中部分指標很可能也會推廣到其他類型農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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