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酒後駕駛
多少人付出了慘重的代價
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酒過三巡暢快一時
一個意外便足已賠付一生
10月7日21時許,賴某駕駛一無牌二輪摩托車沿遂桂公路由左安往湯湖方向行駛至55Km+700m路段時,車輛駛出左側路面(按左安往湯湖方向)墜入橋下河中,造成賴某死亡及車輛受損的單方交通事故。
現場圖片>>>
經遂川交警現場勘查、調查取證,抽血檢測賴某酒精含量為,189.86mg/100ml,涉嫌危險駕駛。
危險,一觸即發
案發現場
酒駕,醉駕
實則是在為生命砍價
酒後駕車,害人害己
諸多酒後駕駛事故的背後都是
為了一滴酒,負了一生悔
實在令人惋惜
且不說喝酒對人的身體危害
酒精入口,再試圖開車駕駛
實則對人的駕駛操控大有影響
“酒駕”猛於虎,人在飲酒後,視野會縮小,對光線、聲音刺激的反應時間延長,無法及時判斷車距和速度;同時,因為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腳協調能力會下降,也容易睏倦,勢必不利於規範駕駛和安全行車。
除此之外
酒後駕駛不僅是危險行為
更是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經研究分析,對該事故認定如下:
賴某醉酒後無證駕駛無牌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未確保安全,造成交通事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十九條一款“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三十八條“……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之規定,賴某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