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第七期:违规运输危险品,重罚50000元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是指执法办案民警结合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为了将法治宣传深入人心

景宁公安

全新推出首档以案说法类栏目

《以案释法》

接下来将每个月不定期地确定主题

宪法、民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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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案释法

将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义、社会关注度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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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将法律知识传递到大家身边

第三期:

违规运输危险品,重罚50000元

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案件报送单位:景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供稿:景宁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刘建波

检索主题词:违规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以案释法

案例一

01

案件简介

2018年02月02日晚,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值班民警接到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丽水大队二大队执勤民警反映称:“在景宁畲族自治县高速出口处拦停一辆运载乳化炸药的箱式货车,该车辆未按规定路线行驶,请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查处”。

接到该警情后,景宁畲族自治县治安警察大队民警迅速赶往县高速路口对该车辆依法予以查扣,同时,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丽水大队二大队执勤民警依法将移送案件通知书送达至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

02

调查与处理

经查,2018年2月1日,杨某某经批准驾驶号牌为浙GW****的运载乳化炸药的箱式货车由兰溪市黄店镇永进民爆仓库启运经衢州市、南平市、宁德市、福州市至福建省长乐市石屏山民爆仓库,但途径衢州时,因杭金衢高速暂时封道,杨某某便私自将车辆开上丽龙高速,当车辆驶至云和县与龙泉市高速路路段时,因路段拥堵,杨某某又私自决定将车辆向景宁畲族自治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景宁畲族自治县高速出口处时,杨某某被正在执勤的高速交警拦停。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必须按照公安机关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显然,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2018年2月6日,景宁畲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的罚款。

03

法律分析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

04

典型意义

民用爆炸物品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物质,但一旦管理不善发生爆炸会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极大危害,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也是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和反恐形势所需,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和谐和治安稳定的重要工作内容,该案中民用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杨某某因高速路段短暂封道及路段拥堵而随意改变许可的路线行驶,其理由看似合理但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