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接到指令後,立即趕赴現場,到達現場發現肇事車輛已逃逸。民警通過報案人瞭解到,肇事車輛駕駛人疑似飲酒,按照報案人所提供的信息,民警在興安北路盟電臺北側路口發現嫌疑車輛,但未發現駕駛員。事故處理民警立即聯繫拖車到達現場,準備將嫌疑車輛拖離現場。
此時,一名渾身酒氣的女子突然出現擋在車前,聲稱自己是車主,阻止民警拖車。民警再三勸說,該女子仍然不配合,反而變本加厲,並辱罵廝打其中一名民警,該女子的行為嚴重妨礙了民警執法。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辱警、毆打警察、妨害執行公務挑戰的絕不僅僅是警察個人,而是挑戰法律的尊嚴,執法的權威,這是絕對不允許的。
對於這種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置,堅決維護民警執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