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转头正好看到,无动于衷继续跑,小偷要负法律责任吗?

LOVE琪少


盗窃罪是肯定的,但是显然问题所问的内容更负责一些。这里面其实包含两个问题:

第一,盗窃者是否存在作为或不作为而导致被盗者死亡的责任?

第二,盗窃是否应当因未履行救助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内容有点复杂,以下尽可能把内容描述的清晰一些,如果各位还是看不懂,那就只能怪笔者能力不济。

盗窃者是否应对被盗者的死亡负责?

首先大家要明白,在责任面前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

而对于死亡的责任,主要在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我们可以首先界定盗窃者并未对被盗者实施故意杀人。因为题目中界定,被盗者是因追赶小偷摔倒造成的死亡,两者之间并没有形成接触。

对此,可以这样来理解:在过程中盗窃者并没有直接实施对被盗者的相关要件,故而没有“作为”责任。同时,盗窃者逃跑过程中无法对被盗者形成支配,故而没有“不作为”责任。

当然,想必大家也都明白,这件事情跟故意杀人没什么关系。

另外,一些作者对该问题引出了“过失杀人罪”,对此,我们不妨探讨下盗窃者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构成相应犯罪。

关于“作为”的过失,我们这样来理解,盗窃者的积极行为是逃跑,故而其逃跑行为视为“作为”。而如果盗窃者只顾逃跑,对摔倒的被盗者置之不理,便构成了“不作为”。那么,其逃跑行为是否构成了对于被盗者死亡的过失呢?

这就要界定追逐与死亡的因果关系。目前,在这个问题上确实存在争议,两个原因:

第一,部分人认为追逐盗窃者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范畴,追逐过程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被盗者纵然因为自身滑倒而死亡,盗窃者也应当为其死亡承担责任。

第二,另有一些人认为,过失的主体是在于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种形式,而两种形式均不是导致被盗者死亡的原因。严格来说,被盗者的死亡是一种意外。

这里面有一个很关键的要素,就是要界定在私力救济范畴之内,如发生意外,侵权人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如果此时盗窃者不对被盗者因意外造成的死亡承担责任,注意,是指因意外造成死亡的责任。那么,对于很多关于盗窃者因为被追、被呵止等因素,最终因意外造成的盗窃者意外死亡,被盗者也不应为其意外死亡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因意外而造成的死亡,并不构成过失杀人罪。

基于该问题,还有另外一点就是盗窃者是否应当履行救助义务

不过,这方面信息存在一些障碍。

第一,当时情况是否足以要求盗窃者实行救助义务?因为按照题目的描述,盗窃者一直在跑,回头看了一眼倒下的被盗者,自然接下来还是继续跑。

题目中描述的文字是“摔倒身亡,小偷转头正好看到”,这是根本不成立的,他回头一眼最多只是看到对方摔倒,不可能在一刹那间看到对方死亡,如果他有这本事,就不去盗窃了。

所以,这是一个信息描述上的问题,对此无法解答。

第二,目前我们并没有“见危不救罪”。纵然确立了小偷未履行救助义务,也不知道怎么判。

那么,再结合上述对于“作为”和“不作为”导致人死亡的情况来看,该问题最后只能以盗窃入罪,不过虽然一些细节上并没有法律描述,但终究出现了死亡,所以会以较高量标准刑判处。

至于民事赔偿责任,就要看法院怎么判了。因为从问题本身来说,并没有涉及太多的细节,在认定民事赔偿过程,要根据细节来计算盗窃者作为侵犯人在后果之中所占的责任比例。

当然,赔偿是肯定会赔偿,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如下:

【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综上,对于“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转头正好看到,无动于衷继续跑,小偷要负法律责任吗?”的问题,本文尽可能从法理角度进行了阐释,也希望能帮大家一些比较细节的内容。而关于这个问题最后可能产生的结果,笔者只能说信息不足,无法明确判断。而且进入司法程序后,控辩水平也会一定程度上影响结果。


小言詹詹


一、相反案例

男子追小偷致其摔倒身亡 涉嫌过失致死被起诉

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近日,福建漳州男子黄某华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

今年3月13日凌晨,黄某华正在家中睡觉,后突然感觉外面有小偷偷家禽。黄某华便起身追出门外,小偷发现失主出来便往外面的马路上逃跑。黄某华穷追不舍,当时正下着雨,路面比较滑。黄某华追了一段路后伸手抓住小偷的衣袖,小偷用力甩手后挣脱掉,由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华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追赶小偷并拉扯可能造成摔倒受伤的结果,其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是否负责?

笔者认为与上述案例的关键区别在于:上文中黄某是在下雨天中与小偷发生拉扯之后导致小偷摔倒身亡,小偷的死亡与失主的拉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而判令黄某承担责任。

而本案中小偷本身不具备可期待性,其作为偷盗一方本能反应就是逃跑,而且失主在追逐的过程中与小偷并没有肢体接触,其死亡与小偷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而可能不会判定小偷对失主的死亡承担责任。

可能大部分人认为这种情况难以理解,但是换位思考,作为失主其财物被盗之后本能反应也是追逐,但是失主本身是可以选择放弃追逐,但是不能指望小偷停止逃跑等待失主抓捕,所以这一点上来看,看似不合理但是也有其合理的地方。

对此你怎么看呢?


麋鹿说法


大实话:小偷的行为间接造成了失主死亡,小偷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现实中,我们常听到的都是小偷在被追的时候突发意外死了,然后讹诈失主的。不过,这次却是反过来了。其实,这种事之前我在我们这边还真的见到过一次,我知道,小偷最后肯定是赔钱了,但是具体有没有因为这事坐牢就不知道了。

事情大概是这样的:那天,一个老大爷在去接孙子的时候在菜市场买菜,因为当时菜市场人比较多,大爷的钱包就被小偷给得手了。不过,小偷在偷钱包时被大爷察觉到了,大爷一把抓住了小偷,还是还是被小偷给挣脱了。然后大爷就开始去追小偷,没想到在追的过程中大爷被一块砖头绊了一下摔倒了,不巧的是刚好头部摔在了马路牙子上,等120赶到以后,大爷已经是不幸去世了。

就这种情况而言,毫无疑问,小偷是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认为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这个事情可以拆分为两个问题:

1、小偷的偷窃的问题

2、大爷摔倒致死的问题

首先,就小偷的偷窃行为来说,毫无疑问,这肯定是违法行为。而根据法律规定,当个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时,我们是有权利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对不法分子进行合理的制止的。这是法律赋予我们的防卫权利,并且法律也鼓励我们同不法行为作斗争。所以,在被盗窃后对小偷进行能力范围内的追捕是我们的合法权利。

然后,就大爷摔倒致死的问题来说,这肯定是和小偷的偷窃行为挂钩的。当然,可能有人会说,那大爷又不是小偷杀死的,凭什么要让小偷负责,小偷只用承担偷东西的责任即可。诚然,我们也不能说是因为小偷偷东西导致了大爷的死亡,这两者之间确实也不是直接联系。

但是,我们也必须承认,正是因为小偷偷了大爷的东西,所以大爷才会去追,这是正常人都会有的反应,而大爷也正是在追小偷的过程中摔倒死亡的。所以说,大爷虽然不是直接被小偷杀死的,但是却因为小偷偷东西而死。所以,小偷是必须为大爷的死负责的。说现实一点,小偷要是不偷大爷的东西,那大爷会这么跑吗?所以要是说小偷没有责任恐怕说不过去吧。因此,个人认为小偷不但需要承担大爷摔死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也是小偷偷东西应该承担的意外代价。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首先回答问题:小偷只为自己的偷盗行为负责,不对失主的死亡负责,但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先说两句题外话:顺便浏览了一下别人的回答,发现信息污染很严重,有众多不同的观点,你要是不能甄别真假好赖,还不如不看,小心被误导。

辨别是非曲直的关键不是“我懂这个问题”,而是“我知道我懂这个问题”。“懂这个问题”,是自己对它物的认知;“我知道我懂这个问题”,是自己对自己的认知。

说完题外话,言归正传,回到问题本身:小偷应该为自己的盗窃行为负责(具体需要承担何种责任,调查后才有发言权。偷盗行为构成犯罪的,就承担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就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或者罚款。涉案物品退赔),这个无需多言;小偷需要为失主的死亡负责吗?答案是NO,但可能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理由且往下看。

大前提(划重点),无论刑事、行政还是民事,承担责任,首先得有因果关系。关于对因果关系的理解,举个例子:你在北京走路不看路撞电线杆上了,不能认为跟在广州看电视的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你被撞又不是我造成的)。无因果关系,就无责任。而因果关系又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指的是……(不写了,越写越多。所以法律是一门高深的学问,绝非百度一下就能解决法律问题的。)

其次,在存在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关于多因一果(即一个结果是多种原因造成的),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毕竟又不是我一个人的原因导致的,责任得大家承担。这个多因一果,每个责任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们叫“原因力”,用百分比来表示。比如,行人闯红灯,机动车过斑马线超速,造成行人受伤的,可以判断同等责任。行人受伤是司机超速和行人闯红灯共同造成的,多因一果,司机超速跟行人受伤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50%.

关于民事责任,只要原因力不为0,就要承担责任。承担多少的责任,一般按原因力大小承担(PS:行人跟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除外)。比如,造成损失100,原因力50%,那就赔偿50。

关于刑事责任,一般要求原因力超过60%以上(机动车死三人的,原因力50%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才承担刑事责任(学界把这种因果关系叫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个行为跟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的大小怎么确定?答:根据一般人的认知决定。

而行政责任(这里可能涉及的行政责任是拘留、罚款、训诫等),同样也要求原因力达到一定的量。这个不多说,没有一定的标准或价值观。

好了,解释完概念,咱又回案件本身。就本案而言,失主摔死,主要原因是他自己不小心摔倒的(这个没有人反对吧?),至少要占到80%以上的原因力。摔死这个结果跟小偷盗窃行为(逃跑行为不可罚)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这里应该是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只占不到20%甚至更少。因此无刑事责任。

但民事责任少不了(上文有解释)。假如死亡造成的各类损失总共100万,小偷的原因力最后确定为10%,那就赔偿10万。剩下90万的损失死者自担(谁让你不小心的),没人赔,其家属自认倒霉。

关于行政责任(针对的单单是失主死亡,要不要拘留小偷这个事情。关于盗窃,另说),一般属于盗窃的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具体解释了),直接处理盗窃即可。

好了,讲完了。综合归纳一下:小偷盗窃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就失主摔死这个问题,小偷无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可能民事上要赔偿一点。

下面从另外一个角度用另外一种法学理论再解释一下(怕之前讲的还不够明白):

责任,一般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先看刑事责任:小偷的行为只是盗窃,没有杀人的故意和杀人的动作,也没有致人死亡的过失和动作;小偷主观上只是想偷东西,行为上也只是实施了对财物的窃取动作,没有对失主人身采取行动。失主的死亡是自己摔死的,跟其他人无关,小偷的行为跟失主摔倒死亡之间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无需为失主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对这个问题,为了使非法律专业人员看得更懂,我再换一种讲法:有人死亡了,可能涉及到的罪名主要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来看故意杀人罪。小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吗?没有,他只是想逃跑,没有想杀人。小偷有杀人的客观行为吗?没有,他只是逃跑,没有拿刀或者用其他手段杀人。既没有杀人的故意,又没有杀人的行为,死亡跟小偷之间就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意杀人这个罪名不成立。

回答区也看到有人认为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我认为这是误解。何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指的是自己的某个不恰当的行为(正当防卫这种合法行为除外),客观上直接造成了别人受伤,自己有能力抢救却放任不管,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这个罪名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在于,事件发生后,是否当场死亡,还有没有得救,是不是见死不救。如果是当场死亡,或者没有见死不救,就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当然,意外事件(意外事件也要判断因果关系)造成人受伤不救的,也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本案,首先也要判断因果关系。摔死跟小偷无论盗窃还是逃跑都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既然没有因果关系,再谈是否当场死亡、是否见死不救就没有意义了。

其实上面一段已经把过失致人死亡这种情况顺带着解释了,这里再啰嗦一下:过失致人死亡,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别人死亡,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事情不会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跟故意杀人的区别是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本案,失主摔死是由于小偷过失造成的么?不是。……(不讲了,讲下去没完没了)


律法人生


失主追小偷导致自己摔死,小偷要法律责任吗?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这里不谈,因为主体是行政人员。 在这里刑事责任涉及到几个罪名:

一、故意杀人罪。此罪必须具备:1有主观故意,即心底想弄死对方。2实施了犯罪行为,即用刀、枪、棍棒、拳头、毒药等招呼到对方身上。不管对方死与没死故意杀人罪成立,只有主观杀人故意,准备了工具并末实施故意杀人罪也成立,叫故意杀人未遂;对方没死,那叫故意杀人致人伤残。在这里提一下故意伤害罪:以上述作案工具,主观只是想伤害对方而作案具体手段也符合只伤害不要对方的命即故意伤害罪,哪怕对方因此而死也史能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如两个平时很要好的朋友,由于一时冲动想伤害对方在大腿上插一刀导致死亡。就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主观上没有要他死的故意。是否判定故意原告方,检方必须拿出证据,是蓄谋已久,还是临时起意,如你杀心口,杀脑袋你说是故意伤害肯定不成立,很明显要人命。同样的杀胸口也分情况,你按倒杀与争执中不注意戳进去性质完全不一样。在这里小偷不具备其中一条,所以故意杀人不成立。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是自己的行为能预见或应当能预见能致人死亡,如甩飞刀,甩石头,高楼阳台放东西,为防野猪装枪装地雷等,这样的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死亡即过失致人死亡罪。在这里小偷没实施与上述相类似的行为,所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成立 . 三、渎职罪。就是在自己职责范范内不作为导致他人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行为,有人用老师带学生出去出事说事,未成年人去学校监护权就转移到了老师学校,老师不救当然是渎职要负刑责,再如警察,消防不作为就是渎职。普通人是没有这个职责的何来不作为,渎职。所以在这里小偷不存在不作为犯渎职罪。 再来看追小偷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偷我东西我追你天经地义,对法律上也石规定,发现他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公民有举报,阻止,扭送到公安机关的义务和权利,可以看出不止被盗的人可以追,其他人同样可以追,那一追一逃大战就此上演,在追的过程中由于速度快,地形复杂就会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形。如小偷一跤摔死,那是正常的扭送追逐还判追逐者刑纯属荒唐。只要是不可预见的就是正常的那何来负刑责一说,但是有种情况就是掉水里明知有生命危险不救助该不该负责,由于你的追逐导致被追逐人马上要死亡的情况,警察不用说,因为时刻保护着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救助,否则担责,至于怎么救我支持出功不出力让他死,反正我救助了我没责。那对于普通人呢,平时有人落水你不救助是道德问题,但这是你直接追造成的,我认为还是学出功不出力意思一下就行了,真较真恐怕得担一点。那追的人出了问题又怎么办?同理是不可预见直接一跤摔没了,小偷是没刑事责任的。那只能在判小偷盗窃犯的同时,量刑上加重处罚,因为你的偷盗导致他人死亡,本身盗窃三年,加重处罚判六年或十年。同时别忘了还有民法,追偷者的死亡小偷有相当的过错,以民法过错责任原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他丫的又坐十年牢又赔几十万。

社会需要和谐,大家按公守法!同时提醒大家在保护财产安全的同时要学会保护自己,不要带来无妄之灾。

轿夫含笑归田园


我看到的新闻都是这样的,失主追小偷,小偷被撞死了或受伤了,失主挨承担法律责任。

真的没看到过失主死了,小偷挨承担责任过。


宾哥数学


苹果耗子来回答此问题。

反过来想想,若小偷摔倒身亡,失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那我们把问题扩大一点,概括一点来回答

在追与被追的一方过程当中,一方受到伤害,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责任?

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相互追逐的过程中,一方是否要承担责任,取决于他是否有过错,换言之,一方受到的损害是否因对方引起,两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那就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小偷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是从无责任的角度分析:小偷只有偷盗的故意,主观上没有造成失主死亡的任何意思表示,失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采取什么方式(决定追小偷而不是报警),进行到什么程度,都是其自主意思的变现,相应的结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小偷只应对失窃财务承担责任,而不应当对失主 死亡承担责任。

二是从有责任的角度分析:小偷虽然主要具有偷盗的故意,但是失主的亡是因小偷盗窃行为引起,且小偷对失主的死亡主观持有放任的态度(从结果判断,看到失主倒地死亡不实施救助),所以依据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判断,小偷涉嫌过失杀人罪。

三是从意外事件的角度分析:失主倒地身亡并非小偷造成,对于小偷而言,这一结果属于不能预见、不能控制、不能避免的意外事件。小偷对失主的死亡不应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综上,耗子君认为:小偷是否要承担责任,还需要看法院结合案件证据做出的判决。在此前,有一个失主追小偷,小偷摔死的案例,判决结果好像是失主防卫过当,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在这则案例中,耗子君倾向于以意外事件判决小偷无需承担失主死亡的责任。但问题是,这样的判决出来,恐怕又会引起民众争议。

还是天下无贼好,就不会有这么多事了~

那么,各位看官,您们对此事件怎么看呢?

我是资深法律顾问、顶级吃货、新手奶爸的苹果耗子,交流法律问题,请点击关注我~

苹果耗子


要负刑事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不能预见到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一种不作为犯罪。这里涉及到“不作为”这个概念。

众所周知,犯罪所评价的是一个人的行为,而不是人本身,也不是人的思想。但行为又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人们对“行为”的理解,通常限于“作为”,比如翻墙实施偷盗、持刀抢劫或杀人等等,却常常忽视“不作为”这种行为方式。

所谓不作为,并非身体真的不动,而是没有履行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比如幼儿园老师带小孩春游,小孩不幸落水,老师有能力下水救人却眼睁睁看着小孩淹死,这时候该老师就构成故意杀人罪;再如暴徒持刀街头行凶,警察带有配枪却在旁边观看而拒不制止,导致无辜群众被砍死砍伤,该警察也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并非所有有能力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而不阻止的行为都构成不作为犯罪,如小孩落水,路人甲看到,其有能力施救却拒绝施救,导致小孩淹死,这时候只能对路人甲进行道德上的谴责,但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是看行为人是否负有法律上的某种义务。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四种,一是基于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二是基于职业要要求的义务,三是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四是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幼儿园老师和警察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他们违背了职业所要求的义务;路人甲之所以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因为其对小孩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而只是有道义上的义务。

回到本案,之所以小偷构成犯罪,是因为其违背了先行行为所引发的救助义务而导致了危害结果发生。其先行行为即盗窃行为引发了失主追逐,当看到失主摔倒并浑身是血后,其就负有救助义务进行救助,并且也有能力进行救助,但是其却选择不救助,最终导致失主死亡。因此,该小偷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风云26610126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如果是小偷摔倒身亡,我想绝多数的都会认为失主没有责任。但是,如果是失主追小偷自己摔倒身亡,那小偷要不要承担责任,这个争议就比较大了。

那失主追小偷,摔倒身亡,小偷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刑事责任

如果认为小偷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比较靠拢的罪名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标准。在过失犯罪中,有因果关系,成立犯罪;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一般来说,失主实施追赶行为通常不足以致人死亡,失主因摔倒死亡很难从法律上直接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鉴于小偷已经涉嫌盗窃罪,根据法律规定,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以我建议将失主追赶小偷死亡的结果作为盗窃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类型进行评价,小偷仍然只构成盗窃罪,只是在量刑方面进行考虑,不再针对死亡另行定罪量刑。

民事责任

我国明文规定,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根据这个法律规定,显然法律是鼓励公民抓小偷的,追小偷的行为合理又合法。而失主追赶小偷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小偷的盗窃违法行为。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比刑法的因果关系要求相对较低,从民事赔偿角度,小偷对于失主死亡需要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要求小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既是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也是让犯罪者得到相应的处罚。

大家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评论中发表,一起探讨。


叶律师


应该不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