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18-087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披露了《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18-084),详情请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发的公告。现将有关事项补充说明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聚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民生物”)与别涌、杨绪剑、沈鹏共同投资设立山东聚润功大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聚润”),该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8日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

山东聚润自成立后,股东未实际出资,亦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董事在2018年11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因本次交易中聚民生物与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300万元,根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由此对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表示歉意。

特此公告。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4日

证券代码:603222 证券简称:济民制药 公告编号:2018-088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撤诉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控股子公司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350313.69元(截止2018年6月25日)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原告已撤诉,涉案保证合同已无条件解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0825民初3992号之一】,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以下简称“温州银行龙游支行”)向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龙游法院”)就其诉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一)、王建松(被告二)、叶晓庆(被告三)、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出撤诉申请,浙江龙游法院已准许温州银行龙游支行撤回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法院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7),原告温州银行龙游支行与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一)签订编号为901022015企贷字00057号、00058号、00059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因到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将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王建松、叶晓庆及担保人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诉至浙江龙游法院,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71837.7元(暂计至2017年10月31日)。

(2)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建松、叶晓庆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太平东路10号的抵押财产(房产: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3-012019号,土地:龙游国用(2000)字第101-1542号)折价、拍卖、变卖等所有款项在5918.9万元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建松、叶晓庆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太平东路10号的抵押财产(房产: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3-012018号,土地:龙游国用(2000)字第101-1541号;房产: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3-012020号,土地:龙游国用(2000)字第101-1540号)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3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王建松、叶晓庆对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4200万元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二、 本次诉讼和解与撤诉情况

鉴于各方均有意以庭外和解方式解决合同纠纷,2018年11月30日,温州银行龙游支行与盛智英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债权为:编号为901022015企贷字00057号、00058号、00059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及901022016个贷字00038号《自然人借款合同》项下债权。截至2018年11月30日,上述债权本金共计48804104.72元,债权利息共计4691890.91元,债权本息共计53455995.63元。

(2)标的债权的转让日为:盛智英根据本协议约定将标的债权转让价款全部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之日。自该日起,与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转让至受让方,受让方由此代替原债权人享有债权并承担与债权有关的风险。

(3)标的债权转让的价款为:53455995.63元。

(4)标的债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为:盛智英于2018年11月22日向温州银行龙游支行划付保证金1000万元整,剩余款项43455995.63元于2018年12月5日前支付完毕。

盛智英于2018年11月22日向温州银行龙游支行支付了债权转让保证金1000万元,于2018年11月30日向温州银行龙游支行支付了剩余债权转让价款43455995.63元,并于2018年12月2日向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合同解除函》,主要内容如下:

(1)盛智英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将成为涉案债权的债权人,享有涉案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2)盛智英已明确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无须就涉案债权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

(3)盛智英同意在受让债权后以债权人身份解除温州银行龙游支行与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温银901022016年保字30002号、温银901022016年保字30003号、温银901022016年保字30004号共三份《温州银行保证合同》。

三、本次诉讼和解与撤诉执行情况

2018年11月30日,原告温州银行龙游支行向浙江龙游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浙江龙游法院裁定如下:本院已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王建松、叶晓庆价值42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

2018年11月30日,盛智英已按《债权转让协议》支付了债权转让款,取得了与涉案债权有关的全部权利。

2018年12月2日,盛智英以债权人的名义向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发出《保证合同解除函》,明确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无须就涉案债权承担任何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并无条件解除了温银901022016年保字30002号、温银901022016年保字30003号、温银901022016年保字30004号共三份《温州银行保证合同》。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案原告已撤诉且涉案保证合同已无条件解除,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五、备查文件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0825民初3992号之一】

《保证合同解除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