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过去欠的提留款现在要收了,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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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问现在征收过去的提留款是否合法,不由让人反问一句,过去村委欠你的款项,现在要讨回,合法吗?毫无疑问,两者都合法!人不死,债不烂,只要和村集体存在债务债权关系,无论哪一方,都要认帐。

1990年代的三提五统征收,对农民来说,确实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和沉重负担。有的家庭经济拮据,无钱上缴,村集体先为其垫付,农户的欠款数也就挂在了帐簿上。另外,村委在征收过程中,面临的困难也同样压力山大。上级的任务要按进度完成,村里的困难户筹款无望,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老少爷们,总不能强逼硬催吧。只好拆东墙补西墙,想办法垫付,村集体经济也就出现了亏空,一些应付款项无法落实,形成了欠部分村民钱款的现实,同样也挂在了帐上。你欠我,我欠你,走一步是一步,能解决就解决,无法解决就拖着。
现在开展的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活动,其中重要一项就是"三清一扫",把过去的陈帐,旧帐,翻出来重新登记整理,并进行割帐催收。村集体和农户双方互欠的情况,要割帐,里找外找。农户欠村集体的提留款,集体要征收,农户要上缴。集体欠农户的钱款,农户有权讨要,集体要认帐打饥荒。三清一扫工作是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对理顺村集体和村民之间的经济纠葛有重要意义。

铁打的村委,流水的干部,无论村委人员如何换届变动,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之间的经济往来都要予以承认,双方之间的债务关系永远不存在过期一说,债权人任何时侯都有追债讨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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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最高人民法院有新的司法解释以外,对这部份欠款进行清理追缴不合法。

民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个“三年”是指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的,在不知权利被损害的情况下,超过20年的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双方协商确定履行期限的不适应该规定。另外,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即产生“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过履行要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那么提问中“过去欠的提留款”,就权利人(村集体)而言属于“应当知道”,应适应诉讼时效期间三年的条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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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我看来如果现在要去征收,以前那个额度的还是不是特别的多,但从实际意义上来讲,在那个年代一般这种没有钱去交了的都会去河堤上做工,通过集体劳动或者通过一些,集体上的一些组织活动,进行抵扣,据我知道的就是对合金里面的清除淤泥,还有对河读的疏通,等这些都可以抵扣这上面的一些款项,但是交公粮这个事情每年还是要去尽量的缴纳的,基本上都没有欠。因为那个时候谁家要是欠了的话,都会成为村里有好多东西都分配不到你,还以为有可能给你扣个帽子,然后再从里面就很难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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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个人签字的欠款千万不能还,那时村里往来账非常混乱,即使所有税费全部完成,村里的账没消,保存交税费的票据还好,有几个保存这么多年的?当年的户主大部分都死了,本身很多费都是村里乱收费,没经本人同意的费,都是非法收非,根本就不该交的费!


用户5096782708980


要追就一追到底呗,连50年代刚入社的时候欠下的帐一块清了,入社时有的全套车、马骡挂,还有各种农具,有的什么都没有,这些入社的财产说以后给钱,我看是到时候了。


手机用户52088617679


村委应把十五年没有分到地的人钱给了再说,为什么只许欠农民的就不许农民欠村委的,还真没说理的地方;天下乌鸭一般黑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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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的提留款,提倒是提J。留了吗,留向何处,所畏留就是给农民留着急需,当年交款的人老了,为何不把此款提出来养老,请砖家给农民一个说法\\


老吴149146309


相当合法,坚决支持。


十三香47


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了法院还受理吗?


天天快乐事事顺心


为什么不合法,上级征收的提留款都是经国家允许的,比如教育附加,民兵训练,农村公路等等,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有些人就是思想不纯,给国家耍赖。国家发钱了就他跑的快,少一分就不行。这种人就是农村的污赖。不过这只是及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