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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觉得对于拐卖这种严重的人身犯罪应当予以严惩。不能因为慎用死刑的原则就对一些罪刑恶劣的犯罪人判处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不判处死刑。
根本遏制人口贩卖,还需加强对收买人员的处罚力度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关于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的定罪量刑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起刑点非常的低,仅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低的甚至可能只被判处管制!而正是刑罚的宽宥,让很多人愿意冒着风险去收买妇女儿童,毕竟只要自己买过来不太过分,即使被抓了也判不了几年。自己再聪明点,被发现了不阻碍警方,还可能从轻减轻。那还怕什么!
所以说,一定要加大对收买者的处罚力度!让这些人不敢买,只有没人敢买,没了市场,人贩子才能从根本上减少。
综合以上,我认为不仅是恶劣的人贩子应该判死刑,更要修改对于收买被拐卖人口的人的刑罚规定,严惩这些人。唯有两头抓,才能真的改善人口贩卖现状!
刘辉律师
虽然我是学法的,也从事着法律相关的工作,但离开一天八小时的工作岗位后,我还是一名父亲,所以我现在是以一名家长的身份在回答这个问题,看到那么多孩子被拐的家庭,看到那么多一直在路上寻找孩子的家长,看到那么多被折磨得缺胳膊少腿的儿童,我就抑制不住我的愤怒!对于人贩子,死刑真是太便宜他们了,我觉得无论什么酷刑施之于他们身上都不为过,让他们也感受一下什么叫撕心裂肺,让他们也知道什么叫欲哭无泪,让他们明白什么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无奈!
电影《失孤》相信不少人都看过,刘德华主演的,扮演的角色是一个丢失了孩子的父亲,为了寻找儿子,他一直奔波在路上。很多失去孩子的家长人生都被毁了,年纪轻轻就承受着不该承受的生命之重,他们不知道孩子身在何处,遭遇着什么样的事情,也许被人收养,这是最好的结果,也许被人打断腿、截肢、割掉舌头……只有不停地在路上寻找,他们才能获得心灵的一点慰藉,才能减轻一点负罪感!
十恶不赦的人犯子,家长心中的宝,在他们眼里只是用来换钱的物品,根本不把孩子当人看待,不听话吵闹的,可能就被杀害了,抛弃在某个偏僻的角落里,最终归于尘土!
所以坚决支持死刑,不要考虑什么犯罪的情节和后果,只要是拐卖儿童的,量刑起点就是死刑,没有第二选择!
没有买,就没有拐卖,就没有伤害,所以对于收买儿童的人员,建议与拐卖者同罚,一样是死刑!
打虎拍蝇
必须以死刑为主,有期徒刑和无期为辅。因为被拐儿童一个,受严重伤害的是三个家庭,受冲击受影响的是整个社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从下几点:一是把非法收受小孩的家庭纳入同案同性质判处,也就是把拐卖方和买方捆在一起处理。二是对伤害、残害儿童的一律处死,对未伤害甚至保护好小孩的应从轻处理,对自首者又无其他罪行的可轻判或释放。三是对卖、买人双方家庭亲友或者其他人知情不报者或者享受到犯罪脏款者按同案犯处理。对案件当事人包庇或者充当支持保护的一律按照同案同罪判决。对非法收受方的乡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四是对因被拐儿童监护人明显看管不严,保护不力、严重失责者,也要追究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五是对社会举报人员查实后给予重奖。
老杨66890026
拐卖妇女儿童罪里面是有死刑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里面有一个情节特别严重。
什么是情节特别严重呢?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3、以出卖为目的,用暴力,胁迫,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盗窃婴儿的。
5、造成被拐卖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6、把儿童卖往境外的。
具备这些特点的,可以适用死刑。
其实国家对拐卖儿童这个罪行,打击是非常严重的,从拐卖,运输,甚至收买各个环节都是入了刑的,比如拐卖了儿童之后,把他致残让他去乞讨,这又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是可以被判为死刑的。
拐卖儿童之所以没有定为死刑,还有对儿童保护的考虑,如果把拐卖儿童定为死刑,在追回被拐卖儿童的过程中,人贩极有可能狗急跳墙去伤害儿童,杀人是死,贩卖儿童也是死,横竖都是死,不如就死无对证来的干脆。
此外国际社会,尤其是国际人权委员会,对世界现行的死刑国家也有很大的约束作用。
比如按国际惯例,死刑是不能用于非暴力犯罪的,而拐卖儿童这个问题就属于非暴力犯罪。
我真是有耐心,忍着性子写了这么多的废话。
拐卖儿童的人都认为他的可恨是使被拐卖的家庭蒙受了巨大的精神创伤,都是从这个方面去考虑的。
可是你是否曾经考虑过被拐卖的儿童的心里的感受
如果他真的是被卖到一个普通家庭里去了。
拥有一个爱他的父母,能拥有一个平凡的人生这倒也罢了
那些被致残沦为街头乞讨的孩子,如果长大之后,让他审视自己的人生,如果知道自己的一生将会这样的度过,那么他还会选择活下去吗?
因为自己的贪欲,而去剥夺另一个人的人生,让他堕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我认为这比杀了他更加的残忍。
如果商讨怎么对待这种人贩,不是死刑的问题,而是凌迟。
宽恕他是上帝的事,我们要做的就是送他去见上帝。
百悦轩
第一、根据现行的《刑法》规定,拐卖儿童罪已经有死刑的规定,具体条文参下,但是为何还是有拐卖儿童的情况出现?这说明死刑并不能震慑住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三、近年来发生在当地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分析,人贩子之所以猖獗,一是销路顺畅,有较大买方市场。如果没有买方的巨大需求,请问谁又会去做拐卖孩子的事情?很显然,想要杜绝拐卖儿童事情的发生,我认为根本症结在于能不能打击买方市场的存在!而目前收买被拐卖孩子的罪名比较轻,可以考虑酌情加强关于违法收买的法律惩处宣传,另外可以加大收买人的刑事责任!具体参看如下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麋鹿说法
拐卖儿童,相当于一个家庭失去一个人,是死是活,家庭一辈子要去寻找,或者一辈子要去付出代价,这种代价远远超过了短痛的代价,拐卖造成的后果永远比杀人的后果严重!拐卖符合死刑,更应该赞成,让人口贩子灭绝!
哈梨鲜生
我认为!拐卖儿童,应定为重罪!判死刑。只有加大处罚和判决的力度,才能震慑降低犯罪率!
春归二宝
是的,就应该死刑。因为拐卖儿童,不是孩子一人遭罪,是一家人的苦难,苦难一辈子。而且有的孩子被故意弄残以骗取别人的同情,却毁了孩子一辈子。每年不知道有多少孩子被残,所以人贩子可恶之极,该杀!!
感觉太冷
应该对买卖孩子的都应该执行死刑!拐卖的应该死刑加上没收个人财产和对其直系亲属公开作为失信人员!国家也应该新生儿dna采集录取系统,在体检项目加上dna对比(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还真不信人贩子杀不绝!
在这就不怕你喷
我认为对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抓住了就判死刑,为了抢救妇女儿童时,当场打死了人贩子也应打死白死,还得给打死人贩子的人见义勇为奖励!这人贩子,提起来,就令人恨不得千刀万刮也难以解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