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过失犯罪,《刑法》为什么还要做明确的区分?

都是过失犯罪,《刑法》为什么还要做明确的区分?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案例一:被告人刘某,民警。2017年8月15日晚9时许,刘某见几个男子爬在他家玻璃窗外往里看,以为是窃贼。刘某便拿出配枪,想吓唬吓唬他们,便将枪口朝下开了一枪。结果当中的李某被打在水泥地上反弹起来的子弹打中头部当场死亡。这个案例是明显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案例二:行为人张某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虽明知强行超车可能会造成交通事故,但认为路面较宽,而且自己驾驶技术高超,于是强行超车,导致车祸,造成人员伤亡。此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就是一种典型的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该条是关于“过失犯罪”概念的规定。既然都是过失犯罪,《刑法》为什么还要做明确而详细的区分呢?

以法律为准绳

“过失犯罪”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如案例一;第二类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如案列二。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第1款规定的“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结果具有认识的能力。“应当预见”要求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所谓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行为人的年龄、责任能力、文化程度、知识的广度和深度、职业专长、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等。上述情况不同,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能力也不同。

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两点:(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认知能力,即应当预见;(2)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粗心大意,忽略了对行为后果的认真考虑,盲目实施了这种行为,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构成犯罪。

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也有两点:(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由于行为人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等原因,相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

她是法律尊严的体现

不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共同特点是行为人都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即主观上都没有危害社会的意图。

对于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只有《刑法》具体条文对某类行为认定构成过失犯罪时,行为人才承担刑事责任;否则,便不能以其过失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