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是一个没有宪法的国家,那么领导人是如何治理国家的?

难得糊涂DAvid


不能说以色列没有宪法,只是没有成文宪法,就跟英国一样,其宪法是由一系列宪法性法案所组成。所以以色列不但是一个有宪法制度的国家,而且还是真正意义上的议会共和制国家。总统是国家的象征,没有实际权力,行政权掌握在以色列内阁总理手中,总理由单院制议会(Knesset)当中多数党或者政党联盟推举。以色列议会现任议长为尤科·埃德尔斯坦(利库德)担任,内阁总理为内塔尼亚胡(利库德)。

(内塔尼亚胡在议会演讲)

以色列宪法体系当中,有14个重要的法案,他们统称为以色列基本法(The Basic Laws of Israel),其基本涵盖了总统、议会、政府的地位、关系、产生、运作等,还有关于以色列的国家性质、国土、公民、首都等相关法律,关于司法、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基本法律。以色列的基本法融合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犹太法典的影响,十分庞杂和特殊,这也是导致该国至今没有成文宪法的原因。以色列在2003年中旬由议会宪法、法律、司法委员会负责,开始起草一部成文宪法,然而直到今天还未成形。

(以色列土地法)

导致以色列没有成文宪法,主要是因为移民来自五湖四海,各种法律背景的人都有,利益诉求无法有效整合到一部统一的成文法之中。还有就是受本国家环境特殊性的影响,有很多制度性的东西无法确立,比如民族问题,领土问题,宗教问题。这些都涉及到人的基本权利保障。还有就是本国内部的安全环境一直很差,可以说是一直处于紧急状态之下,成文的宪法法律,在这种安全环境下,很难确立一部稳定成文宪法。综合起来说就是,以色列这个国家还基本处于一个逐渐成形的状态,还没有假设完毕,毕竟现代意义上犹太民族国家是一个全新的国家,从未有过,很多东西不完善很正常。

(与巴勒斯坦民众对峙的以军)

以色列在强敌环伺的状态下成长为中东地区首屈一指的发达国家,如果没有宪法制度作为支撑是根本不可能的。只要是一个国家,那么必然会有相关的法律文件来规定他的制度安排,无法既无国。以色列的领导人也是必须依照本国的法律来执政,违反了法律一样会遭到调查起诉,罚款坐牢。现任总理内塔尼亚胡正在接受以色列警方和检方的腐败调查,至于结果如何,还不得而知。

(内塔尼亚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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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姿


以色列是一个民族国家,即以犹太教作为国教的国家。所有居民都是犹太人,也就是信奉犹太教。犹太人是严格的律法主义者,犹太教的教义深入到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周六是安息日不能工作,工作就是除了吃饭睡觉基本都是,你可以看到周五天黑前有些犹太人开车,开着开着就把车丢在路边,因为开车也是工作。

以色列法律体系属于自然法,也叫普通法,是遵循圣经、犹太教教义及犹太人数千年的传统习惯而形成的判例、法案,就是日常说的法官创造法律,一个判例一旦形成,往后的判决就依此为界定,除非能推理判定推翻之前的判例。

其实,英国也没有成文宪法,国家宪政程序都是依据长期以来形成的判例、规矩,只是这些习惯、规矩没有集中显明,即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写明而已。


理性观天下


所谓说以色列没有宪法,是指以色列与英国、新西兰一样,是这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但是我们要注意,没有成文宪法,不等于没有不成文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因此,这三个国家的领导人还是照样会根据不成文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来治理国家的。

因此,严格来说,这三个国家依然还是有宪法的,只不过其存在形式与其他国家不同而已。我们不妨分别了解一下这三个国家的情况。

英国是最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是由不同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包括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1911年的《国会法》、1918年的《国民参政法》、1928年的《男女选举平等法》、196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等。我们看到这些宪法性文件,会发现其中前四部比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宪法的历史还要悠久。

后来多数国家都学习美国人起草一部成文宪法的形式来治国,但是英国人没想这么干,而是继续长期保持他们自己的不成文宪法的传统。而英国民众对不成文宪法的形式也是十分习惯和认同的。

新西兰虽然也没有一个正式的文件或一系列文件可以认定为成文宪法,但也有一些来源构建着新西兰的宪法框架。这些来源主要是:制定法、习惯、法治原则、总督的特许令和《怀唐基条约》。怀唐基条约是由英国皇室与新西兰毛利原住民于1840年所签订的,可以视作是新西兰的立国文献,同时对今日的新西兰法律也产生着影响。

以色列没有成文宪法,但是议会法、总统法和内阁法等基本法也是宪法性文件;此外犹太民族还有自己的习惯法与判例法,地位同样崇高。

总而言之,现代国家其实都是有宪法的,只不过其存在形式,有可能是成文宪法,也有可能是不成文宪法。


建章看世界


人家不叫“宪法“,而是叫“基本法“。

以色列的基本法是以色列的国家宪法法律;其中许多内容都是来自以色列独立宣言。

《基本法》将以色列定义为一个犹太人为主体的民主国家,全权处理国家主要机构的组成,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基本法》自1950年颁布以后,成了事实上的宪法。 不过正式宪法的颁布还没有列入议事日程。

下面是以色列《基本法》主要内容和增加的条款:

1950年,以色列通过《基本法》规定;

1958年,修订了国家议会的立法职能;

1960年,《基本法》增加确保国家土地属国家财产条例;

1964年,确立国家总统的地位、选举、资格、权力和工作程序;

1975年,《基本法》增加国家经济管理以及国家支付等款项;

1976年,《基本法》规定以色列国防军的职责;征兵事宜,以及以色列国防军之外不得建立或维持任何非法武装力量的条款;

1980年,确立了耶路撒冷作为以色列首都的地位;在发展方面给予特别优惠;

1984年,《基本法》增加司法机关的机构、独立、公开、任用、资格和权力等条款;

1988年,增加国家审计长处理政府机构、各部、机构、当局、机构、个人和代表国家运行的机构的监督者的权力、任务和职责;

1992年,以色列宣布基本人权是承认人的价值、人的生命的神圣性和他是自由的事实;

同年,《基本法》规定在议会选举时直接选举总理。政府的组成和职能、部长的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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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色列举行公投,确定以色列领土主权(东耶路撒冷、戈兰高地和任何土地在1949年停战后的领土)。

因此,说以色列没有宪法的说法,至少是不严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