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对夫妻因贩卖“奶茶”双双入刑 一人被判无期

转自:广西电台交通1003

广西河池金城江区一对夫妻,丈夫韦某理和妻子韦某,多次前往广东购入毒品进行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韦某理、韦某夫妻两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

法院查明

案件背景 被告人韦某理以前贩卖过毒品“奶茶”,赚了一点钱,后觉得这段时间货少,能卖高价钱,于是决定再要一批毒品“奶茶”来卖。2017年4月份的一天,其打电话给韦某阳(在逃)讲没货了,想去要一批货,双方商量好4月14日去广东茂名市要货。 准备钱款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之后,韦某理让妻子韦某准备钱款。韦某和韦某理此前已经购买过两次毒品“奶茶”,一次在2017年2月底,第二次在3月底,因此懂得“奶茶”是毒品,也知道本次就是要去购买“奶茶”,于是韦某帮其把钱分别转入韦某理携带的4张工商银行卡中,每张存四万元,方便其到广东要货领取。

购买毒品

4月14日,被告人韦某理和陈某、“小佳”拼车到南宁,并在当天下午和陈某从南宁坐车到茂名。到了茂名后,韦某理分两次到自动柜员机上共取款16万元,并在16日凌晨5点将钱放入一黑色背包内交给韦某阳(在逃)。当天早上7点,韦某阳(在逃)与韦某理在双方约定的地点碰面,韦某理从韦某阳(在逃)处取了装有毒品“奶茶”的黑色背包,并于当日8时许买票坐车返回南宁。

被警方抓获 当日13时许,韦某理在南宁埌东客运站出口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韦某理所携带的黑色双肩包内查获 1023包毒品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净重 1226.65克

法院认为

案件定性 韦某理归案后,自始至终供认其被查获的毒品是用于贩卖,同时供认在被抓获之前曾经几次从广东省茂名市与他人购买得毒品后拿回金城江贩卖。韦某理的妻子韦某亦供认韦某理曾两次前往广东省茂名市购买毒品回金城江贩卖,本次自己将毒资分到四张卡用于韦某理购买毒品。双方供述稳定且内容相互印证,可知,韦某理、韦某是以贩卖毒品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毒品,且韦某理为贩卖而运输毒品。 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韦某理为贩卖毒品牟利,购买毒品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MDMA)用于贩卖并运输,数量达 1226.65克,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韦某为获非法利益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案件主犯 韦某理积极联系茂名市毒品上家,商谈毒品价格及数量,并前往茂名市购买毒品携带回广西,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案件从犯 妻子韦某明知韦某理购买毒品用于贩卖,仍积极帮助其准备购买毒品的钱款、银行卡及出行的身份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情节 韦某理、韦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涉案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一审判决

被告人韦某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0000元;

被告人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由于被告人韦某仍处于监视居住期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