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悔改!惠民一名社區服刑人員被依法收監

近日,在惠民縣公安局刑警大隊的協助下,惠民縣司法局將撤銷緩刑的社區服刑人員翟某某收監執行。

罪犯翟某某,男,漢族,初中文化,山東惠民人,上海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銷售員。2017年11月21日因偽造、變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2018年3月27日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惠民縣司法局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後,多次聯繫翟某某並告知其在規定時間內報到,翟某某予以拒絕且在一個月內未報到。社區服刑人員在緩刑考驗期間,未按規定時間報到,超過一個月,依照相關規定,應將社區服刑人員撤銷緩刑收監執行。

2018年6月4日,惠民縣司法局將提請撤銷緩刑審核表、撤銷緩刑建議書、收監執行檢察意見書等相關文書提交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年7月10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做出了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對罪犯翟某某宣告緩刑一年八個月的執行部分,對其收監執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2018年7月23日,翟某某主動投案,惠民縣司法局對其進行了身份確認並宣告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翟某某經體檢和情報信息採集後,民警押送翟某某至惠民縣看守所。

翟某某無視社區矯正相關規定,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惠民縣司法局對社區服刑人員翟某某依法撤銷緩刑收監執行的執法行為,有力地維護了刑罰執行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增強了社區服刑人員遵紀守法的自覺性,在社區服刑人員中樹立刑罰執行意識、服從意識,對不服從管理的社區服刑人員起到了震懾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