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日,寫了一篇 ,有的網友看完後,認為應屬於出資方的。
但現實生活中,紛繁複雜,在某些情形下,即使婚前父母買了那套房,也可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趙女曾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郭男離婚,經法院審理判決予以駁回。
後趙女再次起訴郭男,要求離婚,依法分割共同財產房屋。
經審理查明:該房屋系郭男父親於雙方婚前出資購買,登記在郭男名下,雙方婚後居住該房屋。
結婚後,郭男將房屋變更登記在趙女、郭男名下。
郭男認為,該房是其父親婚前出資購買,且登記在個人名下,是結婚後才不得不變更登記的,不應作為夫妻財產分割。
法院審理後認定該房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並准予雙方離婚。
評析:
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陳桂雄律師認為,該房屋雖然是婚前由郭男父母出資購買,但在雙方結婚時登記在郭男名下,應視為對郭男的贈與,郭男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結婚後,郭男自願將該房屋的所有權人登記為郭男、趙女二人,視為郭男對其個人財產的處分,該行為合法有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該房屋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判決對該房屋進行分割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