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根据婚前的某些没解决的事情而判离婚吗?为什么?

众国兴


不能。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夫妻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标准实际上上是个软指标,实务中也不好掌握。实践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是夫妻之间互不尽夫妻义务。

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主要有:1、一方重婚,另一方提出离婚的。2、有家庭暴力的。3、有赌博恶习的,屡教不改的。4、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5、婚后与他人通奸,经教育不改的。6、双方分居三年以上,经调解无和好可能的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分居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8、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0、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无法查找其下落的。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12、有其他严重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情形等等。

你如果有婚前没有处理好的事情,你们可以协商继续处理,如果处理不好,双方互不相让的又不能和好不愿意继续共同生活的话,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法院审理后还是看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的话,很可能判决不准予你们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