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疫苗事件中,受害家庭能不能起诉这家公司?

蓝枫5


我的观点是:在中国,起诉可以,但是胜诉很难。下面我具体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国家公益民事诉讼刚刚起步,缺乏代表全体受害者起诉长生生物的机构或者非政府组织。那么如果要起诉,只能受害者单独起诉。

其二受害者起诉,面临一个问题~证据。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和《民法总则》都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那么受害者需要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与问题疫苗有关。而疫苗毕竟是预防性质的,能否产生抗体还与个人体质有关。即使生了某种疾病,也不能就说疫苗没起到效果。所以基本上受害者拿不出法律上的证据链,胜诉就很难。




其三所以受害者直接索赔,相当困难。只有在事件中遭受损失的股民,可以提起诉讼,倒是胜诉挽回一些损失的可能很大。


律师独角兽


感谢邀请。作为一个受害者,我对长春长生可谓切齿痛恨!对这家无良公司,起诉它是我们受害者应得的权利。其实即使赔偿了,也于事无补,毕竟像狂犬病这样的一类疫苗,关系到人命!

我是5月14日被狗咬的,在我们这里的防疫站打了四针疫苗,期间因为要出门,在惠州打了第五针,其余的都在本地打的。当时我去外地前,特意去防疫站要了疫苗拍了一下,想去外地打同样的牌子,所以对疫苗是什么牌子的印象深刻。

而今疫苗的问题暴露出来了,不少同事同学都关心我,问我没事吧?说我太衰了。我只有苦笑,说没事是假的!打完疫苗一个多月了,现在被狗的伤口还是那么红肿,鼓起一个肉包。同时本人最近也是疲乏无力,总咳嗽。要说和疫苗有关系,有点牵强,但是说没关系,换了你会信吗?其实最大的问题就是心理阴影,毕竟狂犬病潜伏期很长的,现在没事不代表将来没事。

狂犬病一旦发作,致死率百分之百。连狂犬疫苗都敢造假,可见这些人何等丧心病狂。这种行为,和间接杀人差不多,应该重判。

而今又爆出来长春长生两年前别的疫苗也有问题,真是触目惊心,毕竟儿童是祖国的未来。这样的无良企业,已经没有存在必要了,广大受害者应该联合起来索赔,让他们赔到倾家荡产为止,告到让负责人去坐牢。

不过时过境迁,有多少人会保留当初打疫苗的单子呢?即使有,估计单子上也不会标注疫苗生产厂家。所以我觉得索赔难度比较大,比当初的三鹿奶粉索赔要难得多。接下局面演变如何,让我们拭目以待。


走向佳美


当你知道长生生物,武汉生物,深圳康泰,北京民海,还有江苏延申都是同样的三个人控股的,同样的老板,我深陷绝望之中,我家孩子打的百分之九十是这几个公司的疫苗,透心凉,心飞扬..............


PACTDATA


我和大家一样,非常痛恨这家企业,也非常想追究这个企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但是从那个目前来说,长春长生企业只收到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方面都没有被追究,那所有受害的家庭是否能联合起来对这家公司进行集体诉讼呢?从目前的情况来说,很难!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无论是由于产品缺陷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还是一般的侵犯他人身体权、健康权的案件,都要具备侵权的损害结果,就是要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才能对生产的企业进行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从目前的情况来说,虽然长春长生生产的疫苗属于劣药,但是目前尚未有证据证明其对注射疫苗的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因此不具备损失事实,所以是不能通过诉讼要求该企业承担侵权赔偿的民事责任的。

那什么情况下才能追究企业的民事责任

正如上述所言,如果有人因注射了长春长生企业的疫苗而造成了身体的损害,或者其注射了该企业的狂犬病疫苗、白百破疫苗没有效果,导致注射疫苗的人患上了狂犬病、破伤风、百日咳、白喉,那我们就可以认定发病的原因因为该企业的疫苗没有起到该有的作用,所以才导致患病,那这样企业就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目前中国的法律应对这种没有发生损害,但是可能存在潜在危险的食品、药品损害事件还没有很完善的立法规定,希望国家早日出台法律,严肃惩治和规范这种事件!


李钦宇


有一种底线,是一种不可触碰。一旦触碰,必须有惩。

有一种底线,是一种不可穿越。一旦穿越,必将灭亡。

疫苗,关乎什么?我不做解释,在这顶上动手脚,泯良知,是否可恕,是否可活?良心已不堪谴责,刑罚已不堪论条,其罪当诛啊,其罪当诛。唯有死刑已慰天下。

其罪一旦可恕,天下必将大乱,联想一下,天下效之,军工也可以如此,第二个甲午海战打不响的哑弹还会远吗?

人,一旦没有了人伦及天理,他不亡谁亡。

法,一旦没有了底线及严惩,坝溃于蚁穴。



心灵伊甸园


长春长生生物,武汉生物,深圳泰康,北京民海,江苏延申,都是高俊芳 韩刚君 杜伟民的公司,假疫苗幕后三大老板。为了钱毒害国家幼儿,天理难容,直接叛剐刑,一刀刀慢慢割,割了喂王八!


萝嘉福


“狂犬病疫苗造假”一事无疑再一次刷新整个社会对于无良企业的认知底线,作为国内知名的疫苗生产者长生生物的所作所为其实已经等同于“草菅人命”!

说实话初闻此事心中顿感“凉凉”,因为我在两年前曾在一次工作中途意外被狗咬伤,至今我的办公桌抽屉内还保存着当年人社局开给我的工伤证明。

人被狗咬会有很大概率染上狂犬病,而此病一旦发作便会无解,唯一可行的救命途径只有在病发之前注射疫苗。我到现在还清楚记得当年一共打了五针疫苗,虽然疫苗的牌子已经无法记清,但是联想到我所在的城市正是长生生物问题疫苗的主要市场,一股寒意始终萦绕在我的心头!

我很庆幸,在时隔两年后的今天我没有发病,不过我唯一感谢的对象恐怕只有那条伤害我的恶犬了,感谢它身体健康没毛病!不过,估计不可能每个用了问题疫苗的人都会如此幸运!造假事件的后遗症才刚刚开始发作……



言归正传,长生生物制造的狂犬病疫苗属于不合格产品,因此被药监部门认定为劣药,这其实也就意味着产品自身是存在问题的。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消费者起诉长生生物要求赔偿是可行的,但就具体实践来看消费者要成功索赔恐怕需要面对举证难的问题。因为很少会有人会刻意保存打针时的病历和票据,加之狂犬病的潜伏期因人而异,要证明病发与疫苗的质量问题有关恐怕较难!

国内对于类似无良企业缺乏惩罚性赔偿机智,即使消费者起诉后赢了官司估计得到的赔偿也十分有限!

长生生物的造假风波还在继续发酵,这家企业最终会有怎样的结局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通城丹妹


该起事件发酵好几天了,说实在的,还能说什么,食品问题我们都能扛的过来是因为我们还能吃药,但是如果连药都是假的,那谁能保障我们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对于大家关心的能不能起诉该企业的问题,说说个人看法:

能不能起诉要对该企业进行赔偿?

首先赔偿的前提是有损害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来看,赔偿的要件必须是:有侵权行为+有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是有了侵权行为的存在,因为可能很多人打的疫苗根本就没有任何效用,但是同样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损害后果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人打了该疫苗但是还没有发生直接的损害结果,或者换句话说这种损害结果目前还处在“潜伏期”,所以这也就造成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只有侵权行为,但是损害结果还在潜伏期中,那么自然即使起诉,那么诉求要求赔偿的依据是什么?毕竟损害结果还没发生,自然无法得知实际的损失多少。

这是目前比较尴尬的一个问题,这也是目前立法上的空白的地方。

该企业需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和各位一样,巴不得这个企业立刻滚出疫苗行业,终身不允许在涉足疫苗行业,同时对案涉的相关人员严惩不贷!

但是回过头来,相信经过这几天的发酵,各位也很清楚目前追究长春长生的刑事责任存在以下的问题:目前查明的情况时药效存在效价不足的情况,那么简单的说就是药效没有规定的那么多,可能没有任何效果,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案涉企业的责任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该批疫苗是否有其他对人体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况还未查明,但是我想这批有问题的疫苗的问题,迟早会显现出来,届时希望能够对涉案的相关人员绝不手软才是,否则何以让人心安?

最后,想到前段时间的《我不是药神》的片段不得不感慨,“卖假的真药”和“卖真的假药”究竟何种是利民?


麋鹿说法


可以,绝对可以!而且必须对这些丧尽天良,无耻至极的药厂提起民事诉讼。只要是按照接种记录上,注射了这几家企业问题批次疫苗的儿童家长都可以提起集体诉讼。但是最好的方式是,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对相关企业和法人立案侦查,所有家长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这样不但能够减免民事诉讼的成本,而且可以最大程度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可以要求各地疾控,卫计和药品监督部门公开涉事企业和疫苗流入的信息,如果相关部门有推诿甚至渎职的行为,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刑事案件调查


第一,虽说疫苗是免费的,但确实是强制的,不然以后不能入园入学,出国之类的限制。第二,这次公布的不合格疫苗虽然没有完全对到我孩子的批次。但日期相差很近,同一家公司制作的工艺是一样的。你能担保其他批次没问题吗?,还有几家公司老板是同一人。第三,虽然此次假疫苗不会对孩子造成大影响。但是预防针没有预防效果。是不是意味着孩子依旧还有感染疾病的风险。特别是救命的疫苗!第四,疫苗是每个孩子的必经之事,影响之广泛,行径之恶劣。都不可姑息此次事件的负责人,这让国人很愤怒,也加剧了社会矛盾。一定严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