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利川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原恩施州機關事務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兼州文化中心建設項目指揮部副部長向偉涉嫌受賄、貪汙、濫用職權一案,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
一、被告人向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二、依法追繳被告人向偉違法所得人民幣198.4125萬元,港幣100萬元,上繳國庫。
向偉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近日,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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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楊婕妤
審核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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