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講嘉賓
廣東王苗苗律師事務所 賴欣穎律師
相信講到橫穿馬路、亂闖紅燈,
可能很多人都有話說,
尤其是開車的朋友,
如果問到他們最怕哪種突發情況,
很多都會說,
是被逆向行駛或者
突然竄出的行人、車輛嚇出一身冷汗,
真的十分危險。
今天給大家分享一個行人不遵守交規橫穿護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既受傷又獲刑的案例,希望大家可以引以為戒,在這裡倡導大家要珍愛生命,遵守交通規則。這個案例發生在四川成都,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以下將會隱去當事人的真實姓名。
案 例
2017年2月17日,羅某駕駛輕便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成都市錦江區某路段處時,遇行人陳某由其行駛方向從左向右跨越道路中心隔離護欄橫過機動車道,造成羅某所駕車與陳某發生碰撞,車輛受損,羅某與陳某均受傷。隨後駕車的羅某因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於2017年2月28日死亡。經認定,
隨後,公安機關到場作出處理,陳某被傳喚到案並刑事拘留。公訴機關依法指控陳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提起公訴。
陳某在審理過程中對案發經過的事實沒有異議,且有證人證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及勘驗照片、屍表檢驗鑑定意見書、司法鑑定意見書,事故現場天網監控視頻等等證據予以證實。
法院認為
被告人陳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並致一人死亡,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請求對其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一致,予以採納。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合理、適當,法院予以採納。
據以上種種,為了保護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不受侵犯,維護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懲罰犯罪,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
這個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意義,陳某沒有想到一個小小的橫穿馬路的行為,會帶來如此嚴重的後果,陳某本人受了傷,還要賠償醫藥費、喪葬費等等給羅某,還要在牢裡呆那麼一年半載的,真是損人不利己。
可能有些行人在橫穿馬路、闖紅燈的時候,覺得自己保持了警惕心理,快速通過就沒事了。
這其實是一種僥倖的心理,這種所謂的警惕性也會隨著一次次橫穿馬路都安然無恙而降低、消失,總有那麼一兩次疏忽大意的時候,如果真的因此發生交通事故,那就真的無法挽回了。
這種案件還不是個案,在東莞也發生了相似的案例。
2014年11月27日,黃某某步行經過東莞市虎門鎮人民南路執信公園路段時,遇到被害人遊某某駕駛一輛無號牌電動自行車。黃某某在由右向左橫過馬路時突然折返,與遊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後雙方倒地,黃某某受傷、遊某某送院搶救無效死亡,車輛損壞。
案發後,黃某某被交警部門傳喚到案。經認定,黃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遊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黃某某積極與被害人家屬溝通協商,向遊某某的家屬墊付了20000元喪葬費,另再對遊某某的家屬賠償了138000元,也就是合計158000元。被害人遊某某的家屬對被告人黃某某予以諒解,並請求對被告人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認為
被告人黃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提請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對被告人黃某某定罪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鑑於被告人黃某某在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免予刑事處罰。
倡 議
這裡再次倡導大家一定要珍愛生命,遵守交通規則,不要在生死邊緣做僥倖的試探,因為我們輸不起,生命只有一次。同時,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希望大家能夠理性處理,以救護傷患為第一要務,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如實供述案情,爭取坦白從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