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章 第十一條 條文

第十一條[機動車上道行駛手續華人和號牌懸掛]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縣掛機動車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激、扣留機動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