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有色金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庭审,关于本案,你怎么看?

蓝色空间号2018

经鉴定,截止2015年8月28日,泛亚有色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近1679亿元,涉及投资参与人员共计135060人,造成338亿余元人民币无法偿还。


1.关于定罪问题:

本案目前依然是审判阶段,还未最后宣判。

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符合四个条件,就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他们分别是1.非法性(违法国家相关规定或未经相关部门许可);2.公开性(以线上线下手段公开宣传);3;利诱性(承诺保本付息);4.(社会性)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吸存。

何谓“情节严重”

公诉人的起诉书中还提到“扰乱金融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严重,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刑法领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情节严重”有明确的标准,个人犯罪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犯罪,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视作非法吸存罪的“情节严重”,量刑幅度在3到10年之间。

如未达到此标准,但是符合非法吸存最低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量刑就在3年以下。

而这里面,最关键的、最具有争议性的指控,就是关于“保本付息”问题。

在昆明泛亚的理财产品“日金宝”产品的宣传中,使用了“预期收益13%”等类似的宣传,但是,这种对于预期收益的表述是否可以视作一种“承诺”,可能会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还会结合投资人关于预期收益的陈述、被告人和相关业务人员的供述来综合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案是以单位犯罪指控:

根据起诉书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本案是以单位犯罪案件起诉的,被告单位是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而单九良等自然人是作为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主管的量刑会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轻一些,而本案之所以单位犯罪起诉,是因为公诉人认为本案中,开展非法吸存活动泛亚有色金属交易中心主业是进行合法的有色金属交易活动,而非法吸存犯罪活动是经单位决策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因此,本案以单位犯罪追究单位和直接主管的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较为合理。


2.涉案5人被判刑期在3至5年之间,但是涉案金额如此之高,是否判轻了?

关于此问题,涉及到刑事案件的量刑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两个量刑档次,普通情节的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是3至10年有期徒刑,相关案件中的被告人都被判3年以上,也就是说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类似情况”,但是,在具体的审判中,法院还会考虑各种量刑情节综合考虑,比如自首、如实供述等情况,比如韩小品案中,韩小品为众和公司吸收公众存款16070400.68元,已偿还本金8295157.59元和利息497596.06元,尚欠本金7775243.09元。,其不仅有自首情节,还被认定为从犯,因此被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3. 各类非吸的模式是不是有个演变过程,哪些变化了、哪些没变?

其实他们的形式一直在变,一直在“创新”,比如钱宝,是宣传以做任务投资、各类P2P以超级债权人模式自融和设置资金池等等,但是,他们有一个不变的核心,就是“承诺保本付息”,这一点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类案件的关键点。在刑法领域,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存款”,其与“投资”的最大不同就是投资是需要承担风险,而存款就是保本付息。


4.一旦踩雷,投资人如何要回权益的方法和途径?

目前非法集资案件(非法吸存和集资诈骗)的案发,多是因为公司法人自首、跑路或者平台兑付困难后大量投资人报警。

因此,对于投资人而言,如果一旦发生平台涉嫌犯罪事件,首先要准备好自己的相关投资证明,比如合同、银行流水等等;其次,积极与办案地的警方取得联系,警方一般也会在一定时间内公布投资人登记的平台和途径,方便在案件审判后的资金清退工作。再次,在P2P平台爆雷案中,如果能够确定真实的借款人和投资人,投资人可以发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全部债务,而不是等待刑事案件审判过后的按比例清退。但此种操作的前提是能够确定投资人和借款人,此借款关系基本和刑事案件非法集资犯罪的事实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