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無過錯方可要求過錯方對其進行離婚損害賠償。
其中就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那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範圍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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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的法律條件為:
因以下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的:
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受害方受到了財產和精神上的損害,且請求損害賠償的人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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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
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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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過錯方是原告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
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
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
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