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駕駛小貨車,與張某駕駛的大貨車相撞。
造成李某重傷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交警部門判定,死者李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次要責任。
圖自網絡
李某死亡時,其妻王某懷有7個月身孕。
王某以腹中胎兒小李某作為原告,將張某告上法庭。
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撫養生活費。
圖自網絡
對此,被告辯稱:
原告是未出生的胎兒,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作為訴訟主體。
但他自願賠償原告一定的經濟損失。
圖自網絡
本案的特殊性在於,原告在事故發生時,是一個未分娩的胎兒。
“它”是否具有請求賠償撫養生活費的主體資格?
圖自網絡
故間接受害人對加害人依法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圖自網絡
有人會說,我國法律規定:
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因此未出生的胎兒,該包括在間接受害人之內嗎?
圖自網絡
事實上是,胎兒在其出生前,已經事實上存在,並且終將出生成為一個活體的人。
因此現代各國立法,都對胎兒的權利給予了特殊保護。
將胎兒列入間接受害人的範圍之內,其應當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具體的賠償款可考慮自其出生之後給付。
圖自網絡
如果您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諮詢,可申請成為羅爺法律的入門會員。
最終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賠償協議,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小李某撫養生活費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