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是无限期吗?

鹏远83294544

作为公职律师,我来答一下。


我的看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情形不同,期限可以是两年到到五年,也可以是无限期。

一、关于期限

2017年5月1日之前,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没有期限。5月1日正式施行最高法修改的《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期限进行了细化。

对于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纳入期限为两年,如果有暴力,威胁等严重情节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也就是最高五年。

但第一条第一项情形,没有期限,是无限期。


二、关于删除

第十条规定,具备七种情形,法院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包括已履行义务,执行人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等情形。

特别规定,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此条款。也就是说,如果规定纳入期限为两年,即使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法院也不可以删除失信信息,而是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工作日内删除。



三、关于重新纳入名单

如果经过履行义务等,从名单中删除,被执行人具有可以列入失信情形的,可以重新纳入失信名单。

如果执行人申请删除失信信息,6个月内,不得申请重新纳入。

希望以上分析可以帮助到你!


晓法说法

谢大师兄之邀。

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有的是两年,有的可能延长,有的可能提前,有的可能是无期。在2017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特别要注意的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名单的期限不是两年,而是无期。

现实中,因被执行人违反上述第(四)项财产报告制度而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比较多见。其他几项,一般执行法院未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详细调查取证,很难掌握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是否有隐匿转移财产、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证据材料,执行法院很难以此等理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而很多被执行人被强制执行后,怕到法院面对法官和申请人,怕被拘留,避而不见,甚至玩失踪,对法院发出的召谈通知、限期财产报告令置若罔闻,不予见面、不予理睬。这就给法院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提供了最好的证据材料。

因此,被执行人尽量以积极的态度配合执行法院,积极见面与承办法官及申请人见面,主动报告财产。其实对于有些一无所有,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也就是个形式问题了。这样一来,既配合了承办法官的工作,又给申请人留下积极应对诚恳态度的好印象,还可以避免被纳入失信名单给自身带来的不便。


扬州谈律师

不是。一般是两年,但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无期限。在执行过程中,有暴力抗法拒执、多项失信等恶劣行为的,可延长1-3年。

2013年制定的规定是没有期限的,后来发现没有期限的话,实在有些不妥,于是2017年规则修订了,增加了有效期(折叠区那朋友的回答就错了,没有跟上规则更新的步伐)。摸着石头过河嘛。

这是最高法制定的规矩。按理来说,尚缺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对执行这块的规定比较简单粗略,细致的规定都是最高法制定的,虽然这属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目前缺一部“司法强制法”(行政强制已经有法律了)。经过这么多年的摸石头,应该已经积累了大量的执行经验,是时候制定一部《司法强制法》了。依法治国,应该立法先行!而且,自己制定规则给自己执行,实在有些不妥,有违法治精神。应该这样:司法部门,可以提法律议案,通过人大来成为法律。而人大制定法律,应该吸纳网民意见以及经他第三方评估审议,发布前还应该进行“违法违宪”性审查。


律法人生

失信人被执行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下来的义务。(即合同上的协议)

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某种协定,并经过申请执行人缺认后可以告知法院(即告你的人撤销诉讼)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执行的。

以上几点都可以申请从失信名单中清楚记录。

而被执行人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则会: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等等。

2。连带其他信用惩罚,包括其他金融机构内的贷款业务以及办理信用卡,提升额度等等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不得担任企业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等等。

随着现在社会进步,失信名单被广泛传播,很多反面也开始关注于信用方面。失信的人在社会中会有更多阻碍,希望大多数人能够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