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信息公開,答覆不答覆?鎮政府“通知”第三人,知道不知道?

原告:集賢鎮XX村第X村民小組(以下簡稱X村X組)

委託代理人: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 馮凱律師、師晶律師

被告:周至縣集賢鎮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9日,原告通過掛號信方式,向被告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所需的政府信息描述為:一、2010年徵地中鎮政府向X村X組集體土地193.06畝的地面附著物賠償費的發放數額明細賬單;二、2010-2013年至2014-2016年鎮政府向X村X組發放的土地流轉費發放數額;三、2010年徵地中向X村X組發放的u型渠、電杆、樹木的賠付款數額及標準,明細帳目;四、鎮政府作為“農耕XX園項目”的監督方,在西安XXXX旅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的“農耕XX園”項目中,X村X組的所有工程管理款發放費用明細賬目。

1月22日,被告集賢鎮政府收到申請書。

2月23日,原告認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告作出答覆,向西安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訴訟。

※焦點問題:被告在本案中提交的“通知”,能否成為,證明“被告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答覆期限”的“證據”?

原告稱:

原告為核實本組2010-2016期間財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向被告申請公開:

一、2010年徵地中鎮政府向X村X組集體土地的地面附著物賠償費的發放數額明細賬單;

二、2013年至2016年鎮政府向X村X組發放的土地流轉費發放數額明細賬單;

三、2010年徵地中向X村X組發放的u型渠、電杆、樹木的賠償款數額及標準;

四、鎮政府作為“農耕XX園項目”的監督方,在西安XXXX旅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的“農耕XX園”項目中,X村X組的所有工程管理款發放費用明細賬目。

被申請人於2018年1月22日收到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答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相關規定,侵犯了申請人的知情權。

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依法對原告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作出答覆。

被告稱:

答辯人,依法積極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不存在違法行為。庭後答辯人對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依法進行答覆。

2018年2月12日,原告以、答辯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為由,訴答辯人,有要求公開四項信息。由於該信息涉及第三人、西安XXXX旅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的權益,答辯人於2018年2月8日,書面向有關第三人、西安XXXX旅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徵求意見,答辯人在積極的依法履行職責。庭後將以書面形式向X村X組進行答覆。答辯人為證明答辯意見,向法院提交通知一份,作為證據:證明答辯人2018年2月8日、向西安XXXX旅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發出通知,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答覆期限。

綜上,原告的訴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原告律師觀點:被告提交的“通知”,不能成為,證明“被告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答覆期限”的“證據”。

本案中,對於被告提交的證據,即“通知”,不認可其真實性。且其內容,無法反映“通知的對象”,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法院應不予確認。

針對原告提出的申請,被告應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範圍、程序,對原告申請予以答覆。被告在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未進行答覆,也未向原告作出、延期答覆的告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條: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綜上,被告集賢鎮政府,“收到原告信息公開申請書後,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告作出答覆,也未向原告作出、延期答覆的告知”,事實成立。法院應依法、依事實,判決被告答覆原告的信息公開申請。

※法院審判:

西安鐵路運輸法院審理認為:

對於被告提交的證據因原告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且內容無法反映通知的對象,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本院不予確認。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19日,原告通過掛號信方式向被告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所需的政府信息描述為:一、2010年徵地中鎮政府向X村X組集體土地193.06畝的地面附著物賠償費的發放數額明細賬單;二、2010-2013年至2014-2016年鎮政府向X村X組發放的土地流轉費發放數額;三、2010年徵地中向X村X組發放的u型渠、電杆、樹木的賠付款數額及標準,明細帳目;四、鎮政府作為“農耕XX園項目”的監督方,在西安XXXX旅遊農業開發有限公司所開發的“農耕XX園”項目中,X村X組的所有工程管理款發放費用明細賬目。被告集賢鎮政府收到該申請書後,未在法定期限內向原告作出答覆,也未向原告作出延期答覆的告知。截至本案開庭時,被告仍未作出答覆。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覆:(一)屬於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二)屬於不予公開範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三)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覆的,應當當場予以答覆。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覆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如需延長答覆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並告知申請人,延長答覆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本案中,針對原告X村X組提出的申請,被告集賢鎮政府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範圍和程序,對原告申請予以答覆。被告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後未進行答覆,也未向原告作出延期答覆的告知,違反了上述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判決如下:

被告周至縣集賢鎮人民政府於本判決生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對原告集賢鎮XX村第X村民小組2018年1月1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覆。

本案受理費25元,由被告周至縣集賢鎮人民政府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

(採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