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扰民安 绳之以法不留情

近日,永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及时查处了一起因吃饭发生口角而引发的治安案件,双方以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

3月12日00时10分,城关派出所接群众电话报警称:“永宁县某拉面馆内有人打架,请求出警”。警情就是命令,值班人员迅速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民警调查得知:3月11日23时许,纳某某在永宁县某拉面馆吃饭时与邻桌吃饭的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殴打。随后,民警将双方当事人依法传唤到城关派出所,经询问,纳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等人对其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永宁县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纳某某、李某某、郭某某、王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