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谁杜撰了元朝”四等人”制度?

炒米视角

以前教科书上面写,元代把全国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汉人;第四等是南人。如此这般。那么这符合真的历史吗?下面跟着我看看具体的情况吧!



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国的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而屠寄的思想继承于日本著名元史学者箭内亘的“三等人制”。这里三等人是蒙古、色目与汉人,并且日本学者把三等人制和印度种姓制度类比。然而,我们不能逃避的是一点是色目人是什么人?钱易《南部新书》卷丙里记载,色目人的概念出现在唐代大中年间之后,仅指“姓氏稀僻者”,后演变为对某些族群的称呼。而在元代,北大张帆教授认为,色目人包括蒙古族、汉族等诸多民族。查阅诸多资料,《至正金陵新志》就把蒙古人也划入色目人之中。色目人更像是早期投奔蒙古本部的一部分人的称谓,而非明确的民族。

通过上述论述大概大家也就看出来了,元代官方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四等人制”,对民族划分也是十分随意。(甚至可以说色目人、汉人、南人都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划分)。


大概很多人喜欢说元代没有明确的民族歧视政策,而有实质上的歧视(比如不平等的法律)。这是有一些不平等法律这不假,但是,歧视内容应该说是特权阶层相对于底层的特权。(早期投奔蒙古人并且在统一战争中立下汗马功劳的汉人也属于特权阶层)

还有很多人觉得民族矛盾让元朝灭亡,事实上,元代存在民族矛盾,而灭亡恰巧不是民族矛盾造成的,朱元璋打着“驱除鞑虏”口号起兵,结果,他称帝了就觉得元代是正统了。《元史·忠义列传》共记载了十六人为元朝而死的节臣,其中有不少都是汉人。请问,民族矛盾那么大的话,怎么可能有那么多效忠元代的汉人?更不用说,不愿意出仕的杨维桢这些活到明代建立的遗民了。

其实很好理解元代的局面,谁跟我打天下,投奔越早地位越高,出力越大地位越高,我给你和你的子孙特权,蒙古人打天下自然特权阶层以蒙古人为主,但是,也还是有一部分汉人和其他民族的混到了特权阶层。(比如张弘范这样的将军)这才是四等人制的实质。


半卷

纠正一下题目用词,应该是:究竟是那位学者提出了元朝”四等人”制度这个概念?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元朝没有在法令中明确提出“四等人”制度这个概念,也没有明确说“蒙古人是一等人,色目人是二等人,北方汉人是三等人,南人是四等人”。

其次,我们要明确的是:元朝没有直接提出四等人这个概念,但在法令、官府运行、社会规则等方面,都明显有“四等人”的不平等的观念和行为。

《元典章》规定蒙古人扎死汉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 。
《元典章》汉人盗窃,初犯刺左臂, 再犯刺右臂, 三犯刺项。而蒙古人盗窃不在刺字之条。色目人犯盗,也免刺字。

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拘入官;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不得回手。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色目人仅个别亲信得任此职。世祖初年曾以史天泽和蒙古化的契丹人耶律铸为丞相,其后即规定“不以汉人为相”。次于丞相的平章政事也多由蒙古、色目人担任,一般不授与汉人。
仁宗延佑元年(1314)恢复科举取士,但在名额分配上规定: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乡试各取七十五名,会试各取二十五名。汉人、南人的人数是蒙古、色目人的数百倍以上,这种平均分配实际上是极大的不平等。考试程序上,蒙古、色目人考二场,汉人、南人需考三场,考题难易也有差别。

由上可见,北方汉人和南人的政治权利被严格限制,而人身权利方面,更是荒谬到令人发指的程度。由于蒙古攻打南宋用时很长,北方汉人相对而言比南人受到压迫要小一些,南人受到元朝官府的管制比北方更要严格。所以说北方汉人比南方人要宽松一些,但与蒙古人和色目人比,还是很低下的。

成文的规定都如此不平等,不成文的潜规则上的不平等更是可想而知了。“四等人制”其实是元朝朝廷和蒙古统治阶级的思想和行动,只不他们没有总结出这个的明确概念。

最后,说一下,提出“四等人制”之个史学概念的学者。“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清朝文字狱盛行,清朝的史学家们是不好提出“四等人制”这个术语的。曾是清朝官员的屠寄,曾为清朝写史数年。在清朝灭亡和民国诞生的时候,环境宽松,屠寄这才提出“四等人制”这个术语。和哥白尼临列前才出版《日心说》一样,屠寄也不想做无谓的牺牲。


龙久于池

《关于蒙元“四等人”划分的史料证据——元朝人编纂的(元统元年进士录)》

提问者居心不良。蒙元时期的“四等人”制度,是有明文记载的。《蒙兀儿史记》明确记载了蒙元时期,“四等人”划分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有的学者对此很不服气,提出《蒙兀儿史记》是清朝人屠寄(1856年至1921年)编写的,不是元朝人编写的,不能算数。那么,冷清就拿出元朝人编写的《元统元年进士录》附录《宋元科举三录序》。

元朝科举考试明确把人分为四等,蒙古人和色目人放在一起,汉人和南人放在一起。元朝的科举录取也是分开的,蒙古人和色目人为一组,进行录取发榜和授予官职;汉人和南人为一组,进行录取发榜和授予官职。同等进士及第,蒙古人和色目人授予的官职要高于汉人和南人,并且汉人和南人是不能授予中央和地方官员的正职的,只能授予中央和地方官员的副职。

元统元年即1333年,这一年,刘伯温正好进士及第,取得当年汉人、南人第三甲第二十名的成绩。刘伯温高中之后三年,才被元朝授予瑞州路高安县丞,就是副县长。冷清找出了蒙古、色目第三甲第二十名,铎护伦,授予袁州[路]录事司达鲁花赤。刘伯温和铎护伦,进士及第的名次是一样的,但是铎护伦授予的州官。达鲁花赤的意思是“掌印人”,是州的最高行政军事长官,只能由蒙古人和色目人担任。

《元统元年进士录》 (元)不着撰人

元统元年进士录    

蒙古、色目人第一甲三名       

蒙古色目人第二甲十五名       

蒙古色目人第三甲三十二名       

汉人、南人第一甲,三名       

汉人、南人第二甲,十五名       

汉人、南人第三甲,三十二名       

附录       宋元科举三录序   

○蒙古色目人第三甲三十二名 ,赐同进士出身授将仕郎 。

二十、铎护伦   

贯临江路录事司寓居,畏吾[儿人氏]。   

字振远,行五,年三十二,九月廿六[日]。   

曾祖朵忽里牙老瓦赤,参[知]政事。祖曲列,(案)[按]察使【[五○]显误径改。】 。父燕只哥,宣使。母阿鲁温氏,具庆下。娶南氏。   

丙寅江西第六名,己巳第□名,壬申第三名,会试第三十八名。   

授袁州[路]录事司达鲁花赤。  

○汉人、南人第三甲,三十二名 ,赐同进士出身【授将仕郎】 。

二十、刘基   

贯处州路青田县,儒户。──《春秋》。  

 字伯温,行七,年廿六,六月十五日。  

 曾祖濠[宋翰林掌书] 【[九六]据张时彻《诚意伯刘公神道碑铭》(见于刘基《诚意伯文集》卷首,四部丛刊本)补。】。祖槐,宋太学生。父■〈火仑〉,儒学教谕。母[富]氏 【[九七]据上引《刘公神道碑铭》补。】。具庆下,娶富氏。   

乡试江浙第十四名,会试第廿六名。   

授瑞州路高安县丞。

○附录   元统元年进士录跋   钱大昕   

此元统元年进士录,录前当有读卷、监试、执事诸臣衔,今惟存监膳、供给、□造、公服数人,余皆失之。是年岁在癸酉,以十月改元,故列传或书至顺四年,其实一也。元自延佑设科,赐进士五十有六人,嗣后递有增广,无及百人之额者。是科增至百人,史家以为科举取士,莫盛于斯者也。廷试进士,例以三月七日,是年顺帝以六月即位,故廷试移在九月三日,此亦当书于《选举志》者,可以补史文之阙。是榜蒙古、色目五十人,汉人、南人五十人。有两丑闾、两脱颖,敏安达肃与明安达耳音亦相同,当时不以同名为嫌也。李齐贯保定路祁州蒲阴县,匠户,而史云广平人;丑闾贯昔宝赤身役,唐兀氏,而史云蒙古氏,皆当以录为正。右榜第三甲第十六名字彦辉,而名已残缺,唯末笔似歹字曳脚,以《元史忠义传》证之,当是塔不台,台与歹,元人多通用也。此百人之中,《元史》有传及附见者凡十人。余阙、月鲁不花、李齐、聂炳、塔不台、明安达耳、丑闾,皆以忠义显名;而成遵之政绩,张祯之谠直,宇文公谅之文学,亦卓卓可称,斯足征科举得人之效矣。宋世登科录传于今者,唯王佐、文天祥两榜。元之登科录,前辈未有及见者。顷黄君荛圃于书肆中偶得之,诧为希有,属予审定,爰记所考证于卷末。时己卯重五日夏至,竹汀居士钱大昕书。   

○宋元科举三录序   徐乃昌   (前略)

元统元年进士录,元刻本,为黄氏士礼居藏书,前人皆未之见。录中题名百人,元史有传及附见者凡十人。后附试策中多断烂,而余忠宣一篇阙文尚少,殆有神物护持者欤?爰汇绍兴、宝佑、元统三录,镂版印行,以与世之人共读焉。癸亥正月南陵徐乃昌记。   

元统元年进士录 元代史料丛刊 [杭州市]:浙江古籍出版社,1992[民81]


冷清先生

元朝的四等人制度,不是杜撰,是事实,这是没有明确规定而已。

一,四等人制度是什么?

最早提出元朝存在“四等人制”的是1900年屠寄著作的《蒙兀儿史记》,之后则被学者广泛的引用。

《蒙兀儿史记》卷六《忽必烈可汗》:于时大别人类······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目人。曰汉人。曰南人。

也就是说,元朝人划分了四个等级。

1,第一等蒙古人为元朝的“国族”,蒙古统治者称之为“自家骨肉”。

2,第二等为色目人。多西域人,部分契丹人被划入色目人。

3,第三等汉人(又称汉儿),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内的汉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较早为蒙古征服的云南人,及最晚为蒙古征服的四川人。高丽人也属于这一等。

4,第四等南人(又称蛮子﹑囊加歹﹑新附人),指最后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内(元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汉人﹑南人绝大部分都是原宋朝的汉人。

二,有没有明确规定?

有,但比较零散,持续时间短,多数只限于政治领域。

例1,《元典章》规定蒙古人扎死汉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即可;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

例2,伯颜在位时,规定“禁汉人、南人不得持寸铁”。“癸酉,禁汉人、南人、高丽人不得执持军器,凡有马者拘入官”。 蒙古、色目殴汉人、南人,不得回手。后来被脱脱废除。

三,元朝的汉人,南人地位如何?

1,任用官吏方面。蒙古贵族为统治广大汉族人民﹐不得不利用汉族地主阶级﹐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的实权多数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勋臣”。

2,元朝统治者尤严防汉人掌握军机重务﹐定制汉人不得阅军数﹐故掌兵权之枢密院长官(知院)终元一代除少数色目人外皆为蒙古大臣﹐无一汉人。御史台长官(御史大夫)﹐亦规定“非国姓不以授”。

3,在入仕途径上﹐也优待蒙古﹑色目而限制汉人﹑南人。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为便捷﹐而充当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汉人则只有少数世臣子弟。

4,法律地位上的不平等。元朝统治者曾下令﹕蒙古人因争执殴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只许向官府申诉﹐违者治罪。蒙古人因争执及乘醉殴死汉人﹐只征烧埋银﹐并断罚出征﹐无需偿命﹐而汉人殴死蒙古人则要处死﹐甚至只打伤蒙古人也处以极刑。

5,对汉人﹑南人进行严密的军事防制。元统一后﹐即以蒙古﹑探马赤军镇戍河洛﹑山东﹐据全国腹心重地﹐“与民杂耕﹐横亘中原”﹐以监视汉人﹔江南地区﹐则遣中原汉军分戍诸城及要害之处﹐与新附军相间﹐藉以防范南人。同时﹐严禁汉人﹑南人执把弓箭和其它兵器。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最黑暗的年代,幸好,只有97年!


历史知事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三次实现“大一统”的时期,为了维护对广阔疆域的统治,元朝将全国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第三等是汉人;第四等是南人。元朝实行的“四等人”制,这是我们今天所知道的元实行的民族政策。但四等人制真的存在吗?

据记载,四等人制最早是由民国的屠寄在《蒙兀儿史记》卷六中提出的,但是在《元史》《明太祖实录》均没有提及元朝“四等人制”,也没有留下明文规定的法令。因此,这种说法并不能作为史料证据。但是蒙古贵族在法律上享有特权和存在民族压迫是可以充分佐证的。

据《元典章》规定蒙古人杀死汉人,只需仗刑五十七下,付给死者家属烧埋银子就行;而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处以死刑,并"断付正犯人家产,余人并征烧埋银"。《通制条格》也有规定:蒙古人殴打汉人,是不可以还手的,只可指立证见于所在官司陈诉;如果有违反的人,严刑断罪。要是犯了同样的罪,量刑的标准和轻重也有不同,就像犯了盗窃罪,汉人需要刺字,而蒙古人则不要。


可见,元朝就“四等人制”并没有做过明确和系统的规定,“四等人制”也只是他们遵守的一种游戏的原则,而民族歧视和压迫却真实地反映在有关政治、法律以及其他权利和义务等这些不平等规定当中。


历史拾辰

提出这个问题的人本来就不安好心,什么叫杜撰?四等人历史是从明清到民国一直都有的,解放后由教育委员会编撰的,质疑的人我请问你,你何德何能觉得自己比那些历史专家厉害?就因为一些捕风捉影的所谓疑点?还是你们哗众取宠的标题?

岳飞不是民族英雄,秦桧不是奸臣,这些年翻案风流行,有什么不可告人目的?那就是民族历史虚无化,淡化,政治正确化,原因就是为了所谓的民族团结。

所以,这种白痴问题我拒绝回答,并向问这个问题的人说一句:你娘卡好?


一路都靠浪

看看中国历史吗,小学历史讲元史,明明白白写着,南宋人,是四等人。

元史十分血腥,蒙古人高高在上,打死汉人,赔个骡子。汉人十几家,只准用一把菜刀。元顺帝,大臣伯颜提议杀光姓赵钱孙李的汉人,众大臣反对才行不通。元朝就是太残暴了,才活不过百年。


大侠独狐求败

“四等人制度”最早出现在《蒙兀儿史记》中“于时大别人类,为四等。曰蒙兀人、曰色母人、曰汉人、曰南人。”可是这本书的作者屠寄,是清末民初时期的。他的说法仅是源于他自己对史书的个人总结,也没有提出相关详实可靠的佐证。但是后来“四等人制”就成为了国内主流说法…


黑的像根碳

我们学中国史时,是说元世祖把中国境内的分为四等。第一是蒙古,第二是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西域以及居留在中国境内的欧洲人。第三是汉人,包括契丹女真和原来金统治下的汉人。第四是南方的汉族人。是指南宋统治下的汉人和西南各民族的人,这些都是便于元朝的统治,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统治机构中,在军队上,在刑法上,在征斂上,都是民族歧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