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一男子帶電收線觸電身亡 供電公司有責嗎?法院這樣判

成都一男子帶電收線觸電身亡 供電公司有責嗎?法院這樣判

封面新聞記者 田之路

近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一起案件,成都新津王某甲在使用抽水機抽取菜地積水後,在未關閉電源的情況下收線導致觸電身亡,其家屬起訴供電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供電公司是否有安全監管責任?責任到底在哪方?

2020年8月12日傍晚,因前段時間連續降雨,導致王某甲菜地積水太多,為避免蔬菜被淹受損,王某甲將農用抽水機連接農田旁農業生產用電錶後抽水。抽完水後,王某甲在收電線時不慎觸電倒地,後送醫搶救無效死亡。死者王某甲家屬尹某某、王某乙、喻某某訴至新津法院要求供電公司賠償三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86萬餘元。

原告認為,王某甲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供電裝置農業生產用電錶的過程中不慎觸電身亡,該供電裝置中被告未依法安裝漏電保護器,致電表漏電,從而使王某甲觸電身亡。根據《農村安全用電規程》規定,電力企業應開展安全用電檢查工作,但被告在案涉供電裝置未安裝漏電保護器的情況下仍然正常送電,未盡到檢查職責,以致形成安全隱患,與王某甲的死亡具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告認為,《農村低壓安全用電規程》規定,農業生產中使用移動式抽水泵因工作環境潮溼、高溫、易汙染,用戶必須就單臺設備安裝專用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漏電保護器),漏電保護器應由用戶安裝,並非供電公司的義務;王某甲所用電錶屬於長期用電,與原告所稱的臨時用電不符,根據《農村低壓安全用電規程》規定,供電公司在本案涉及的用電情況中不承擔監管職責;本案所涉的電錶、表內開關及表內電線等由供電公司依法安裝和驗收,而王某甲自行使用的電線插線板及移動式抽水泵不屬於應由供電公司安裝或監管的內容;王某甲在未關閉電源的情況下,移動帶電線路導致死亡,應由其自身就過錯行為承擔責任。

在該案中,到底應不應該由供電公司承擔責任呢?為釐清雙方責任,妥善解決雙方糾紛,承辦法官到事故現場進行了調查,詢問了多位證人、電錶使用權人,並開出調查令調取供電裝置申請合同等證據,組成合議庭審理該案並召開專業法官會議進行討論。

事發時,王某甲抽出菜地積水後未關閉電源就收拾連接電線,在接近電錶幾米遠處不慎觸電倒地栽入小水溝。案外人周某某在家聽到吼聲後,立即關閉電源,將王某甲救起並通知王某甲家屬將其送往醫院搶救,王某甲經搶救無效死亡。

《農村低壓安全用電規程》規定,農業生產中使用移動式抽水泵抽水用電,用戶必須安裝單臺用電設備專用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即漏電保護器);漏電保護器應由用戶安裝,並非供電公司的義務;嚴禁帶電移動維修水泵及其他農業機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因用戶自身過錯造成電力運行事故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第三人吳某某(吳某某將其承包地無償提供給王某甲種菜,並將電錶及電錶卡交給王某甲使用)及王某甲均未安裝漏電保護器,並且王某甲在未關閉電源情況下移動帶電線路,應當自行承擔相應後果。同時,經審理查明,案涉電錶、表內開關及表內電線等均由供電公司依法安裝和驗收,案外人周某某聽見王某甲觸電時的叫聲後,跑出來關閉電錶箱內開關後將水溝中的王某甲救起,如電錶漏電,救助王某甲的周某某也會觸電,故電錶並不存在任何安全隱患,王某甲自行使用插線板連接電路用於抽水泵抽水不屬於供電公司安裝或監管的範圍。

經法庭多方調查查明案件事實,及雙方進行證據交換和充分辯論後,承辦法官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釐清權責,最終原告自願撤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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