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平潭機構老師因作業出錯毆打7歲男童 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

為了不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很多家長會給孩子選擇校外培訓機構。但培訓機構良莠不齊、培訓市場魚龍混雜,甚至沒有辦學資質的“三無培訓機構”也招搖過市,不但不能給予孩子良好的學習環境,還可能給孩子帶來傷害。不久前,平潭法院就審理了一家無證機構體罰孩子的案件。

普法故事

7歲孩子上培訓班,作業出錯被毆打

2018年7月25日上午,7週歲的吳曉(化名)如往常一般,被父母送到平潭一家少兒培訓中心上課。由於吳曉的語文作業存在錯誤,培訓中心內的“老師”蔣某和陳某為了懲罰吳曉,便讓其蹲馬步。

由於蹲馬步時間較長,吳曉站直身體想休息會,這引起了蔣某的不滿,隨後多次用雙手壓住吳曉的肩膀,讓其繼續蹲著,陳某還掏出圓棍,敲打吳曉的腿部和背部。

目睹了全過程的另一名“老師”林某見狀,非但沒有勸阻蔣某與陳某的行為,反而加入了“教訓”吳曉的行列。林某讓吳曉脫掉上衣現場進行蛙跳,並用仙人球刺傷吳曉的手部。緊接著,林某又拿出一本書放到吳曉的手背上,讓吳曉一直站到下午上課的時候,才能回班級繼續上課。

在明知吳曉身上因毆打已出現淤青並伴有嘔吐的情況下,蔣某、陳某、林某仍繼續實施虐待行為,整個過程持續2個多小時,導致吳曉身體多個部位受傷。

回家後,吳曉的父母發現了孩子的反常與身上的傷痕,並於2018年7月26日,向平潭警方報警。據瞭解,這家少兒培訓中心無辦學許可證且涉事三人均未取得教師資格證。經實驗區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證實,吳曉外傷致體表多處軟組織挫傷面積累計超過9平方釐米,其中左肩、右肩、左上臂背側、右臀部、右大腿、右手大魚際肌處有擦傷、左小腿等十多處均有挫傷,其損傷屬輕微傷。2018年12月10日,平潭人民檢察院向平潭法院提起公訴。

法官說法

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三人均受罰

平潭法院審理後認為,蔣某、陳某、林某等人對未成年人吳曉負有看護職責,卻採取打壓、毆打身體等方式虐待被看護人,致被看護人受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

被告人蔣某、陳某、林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並賠償被害人損失,三人對其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深表歉意,真心悔過。鑑於此,法院對三名被告人均予以從輕處罰並判適用緩刑。

最終,平潭法院判決被告人蔣某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陳某、林某犯虐待被看護人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禁止被告人蔣某、陳某、林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及在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看護工作。

法律課堂

近年來,保姆,幼兒園及一些培訓機構等具有看護職責的人員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的案件時有發生,引發社會高度重視。本案中,這三名被告人就因虐待未成年人吳曉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那麼,什麼是虐待被看護人罪?它是為了規範誰的行為?本期嵐島亮法為廣大讀者整理了三問三答,一起來看看。

問:什麼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的規定,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行為。

問:設置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為了規範誰的行為?

答:在本案中的這家少兒培訓中心,家長將孩子全天放在這裡託管,實施虐待的老師對受害兒童是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符合本罪的犯罪主體構成要件的。

問:為何禁止被告人蔣某、陳某、林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及在緩刑考驗期滿之日起五年內從事看護工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假釋之日其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本案中的三個被告屬於情節惡劣情形,為預防其再犯罪,禁止三名被告五年內從事相關工作。

文字:陳夢菲

通訊員:李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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