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平潭机构老师因作业出错殴打7岁男童 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为了不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很多家长会给孩子选择校外培训机构。但培训机构良莠不齐、培训市场鱼龙混杂,甚至没有办学资质的“三无培训机构”也招摇过市,不但不能给予孩子良好的学习环境,还可能给孩子带来伤害。不久前,平潭法院就审理了一家无证机构体罚孩子的案件。

普法故事

7岁孩子上培训班,作业出错被殴打

2018年7月25日上午,7周岁的吴晓(化名)如往常一般,被父母送到平潭一家少儿培训中心上课。由于吴晓的语文作业存在错误,培训中心内的“老师”蒋某和陈某为了惩罚吴晓,便让其蹲马步。

由于蹲马步时间较长,吴晓站直身体想休息会,这引起了蒋某的不满,随后多次用双手压住吴晓的肩膀,让其继续蹲着,陈某还掏出圆棍,敲打吴晓的腿部和背部。

目睹了全过程的另一名“老师”林某见状,非但没有劝阻蒋某与陈某的行为,反而加入了“教训”吴晓的行列。林某让吴晓脱掉上衣现场进行蛙跳,并用仙人球刺伤吴晓的手部。紧接着,林某又拿出一本书放到吴晓的手背上,让吴晓一直站到下午上课的时候,才能回班级继续上课。

在明知吴晓身上因殴打已出现淤青并伴有呕吐的情况下,蒋某、陈某、林某仍继续实施虐待行为,整个过程持续2个多小时,导致吴晓身体多个部位受伤。

回家后,吴晓的父母发现了孩子的反常与身上的伤痕,并于2018年7月26日,向平潭警方报警。据了解,这家少儿培训中心无办学许可证且涉事三人均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经实验区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证实,吴晓外伤致体表多处软组织挫伤面积累计超过9平方厘米,其中左肩、右肩、左上臂背侧、右臀部、右大腿、右手大鱼际肌处有擦伤、左小腿等十多处均有挫伤,其损伤属轻微伤。2018年12月10日,平潭人民检察院向平潭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三人均受罚

平潭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陈某、林某等人对未成年人吴晓负有看护职责,却采取打压、殴打身体等方式虐待被看护人,致被看护人受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

被告人蒋某、陈某、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三人对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表歉意,真心悔过。鉴于此,法院对三名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并判适用缓刑。

最终,平潭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某、林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禁止被告人蒋某、陈某、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及在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看护工作。

法律课堂

近年来,保姆,幼儿园及一些培训机构等具有看护职责的人员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高度重视。本案中,这三名被告人就因虐待未成年人吴晓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那么,什么是虐待被看护人罪?它是为了规范谁的行为?本期岚岛亮法为广大读者整理了三问三答,一起来看看。

问:什么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的规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

问:设置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为了规范谁的行为?

答:在本案中的这家少儿培训中心,家长将孩子全天放在这里托管,实施虐待的老师对受害儿童是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符合本罪的犯罪主体构成要件的。

问:为何禁止被告人蒋某、陈某、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及在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看护工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其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本案中的三个被告属于情节恶劣情形,为预防其再犯罪,禁止三名被告五年内从事相关工作。

文字:陈梦菲

通讯员: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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