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檢察: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十大典型案例發佈

世界知識產權宣傳週


4月26日,浙江省檢察院在第二十個世界知識產權日發佈2019年度全省檢察機關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十大典型案例,以加強對全省基層檢察機關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辦案指導,強化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意義。


01.瑞安市檢察院辦理的金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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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於2005年到溫州某光學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科技公司)工作,先後擔任業務員、銷售部經理、副總經理,並於2009年與公司簽定保密協議。2011年初,金某某從科技公司離職,並以他人名義成立溫州某光學有限公司,其利用從科技公司獲取的商業秘密到科技公司的三家供應商處購買相同材料、設備,使用相同的工藝生產與科技公司同一種超薄放大鏡投入市場銷售,造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經鑑定,溫州某光學有限公司製作超薄放大鏡的工藝與科技公司的工藝實質相同,且涉及的“三合一”塑成製作方法屬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經評估,溫州某光學有限公司共銷售侵犯科技公司商業秘密的放大鏡產品獲利122萬餘元。2018年8月16日,瑞安市檢察院對金某某以侵犯商業秘密罪提起公訴。2019年2月14日,金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70萬元。被告人金某某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本案屬於典型的“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違約使用型”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瑞安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借鑑商業秘密民事案件“實質相同+接觸”規則,通過刑事推定和間接證據印證,證明金某某在科技公司任職期間接觸並掌握放大鏡生產工藝、供應商信息、客戶名單,其自科技公司離職後即使用涉案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生產同一种放大鏡予以銷售,該放大鏡生產工藝、供應商信息、客戶名單均系金某某在科技公司任職期間所掌握,排除系合法來源或自行研發的可能,認定金某某實施了侵犯科技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判決生效後,瑞安市檢察院針對科技公司存在保密制度不健全、保密措施不嚴密等問題,制發檢察建議書,並與三名人民監督員一起回訪科技公司。科技公司收到檢察建議書後高度重視,及時整改,制定了新的保密制度、保密措施。


02.嵊州市檢察院辦理的鐘某某、姜某某等25人假冒註冊商標、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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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起,姜某某明知鍾某某、葉某某等人在貴陽、遵義等地結夥生產假冒貴州茅臺酒,仍以每件(12瓶)2200元至2400元不等的價格購入後以每件4200元至660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給相某某、藍某某及吳某某等人,相某某等人在明知假冒的情況下,又以每件5000元至16800元的價格銷售給他人,致使48000餘瓶假冒貴州茅臺酒流入市場,總涉案金額達6200餘萬元。2019年1月11日,嵊州市公安局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偵查,9月17日,嵊州市檢察院對鍾某某等6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姜某某等10人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後鍾某某、姜某某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至六年十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該製售假冒茅臺酒犯罪鏈條橫跨浙江、貴州兩省多地市,生產分工精細,涉案人數眾多,嵊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掌握線索後,按照嵊州市檢察院與市紀委監委、政法委等單位《關於對行政執法、移送司法案件辦理及執法職能履行情況開展跟蹤調研、聯動監察工作的通知》規定,主動向檢察機關通報,嵊州市檢察院遂就案件客觀性證據固定、抽樣取證、茅臺酒真偽鑑別等方面提出取證意見,並監督立案1人,追訴1人,追加認定犯罪金額390餘萬元,引導公安機關扣押、凍結贓款440餘萬元,並在審查起訴階段直接追繳贓款180餘萬元。經補充鑑定和多次研究後,因涉案假茅臺酒“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蒸餾酒及其配製酒GB2757-2012標準要求,未檢出西藥成分,也未檢出重金屬等有毒有害成分”,遂改變定性為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檢察機關通過履行監督職能、自行補充偵查、全面追贓挽損等措施,加大了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打擊力度。


03.溫州市甌海區檢察院辦理的胡某某等5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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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胡某某、馮某等人明知他人銷售的“Balabala”童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仍購進並在淘寶網店予以銷售,至案發,銷售金額共計270餘萬元,並現場查獲假冒“Balabala”的童裝2200餘件,價值21萬餘元。2019年8月14日,溫州市甌海區檢察院對胡某某等5人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9月25日,胡某某等5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五年不等,並處罰金。一審判決後,胡某某、馮某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甌海區檢察院派員提前介入,積極引導偵查,辦案檢察官在介入過程中發現本案涉及有組織、有規模犯罪,為深挖犯罪,通過與1688批發網的上家進行“交易聊天”的方式,獲取第一手資料、線索,並同步移交公安機關,協助擴大偵查戰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甌海區檢察院為幫助受害企業挽回損失,借力駐檢人民調解中心的調解職能,積極促成雙方達成刑事和解,最終胡某某等人賠償損失後取得了被害企業的諒解。本案的辦理有效打擊了肆意侵犯知名企業知識產權的犯罪行為,有力保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04.雲和縣檢察院辦理的陳某某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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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陳某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接受胡某某委託,擅自生產印有註冊商標標識的兒童玩具蔬菜認知板覆膜貼紙、底紙、說明書各1萬張,並收受胡某某給付的貨款人民幣7200元。2018年8月10日,雲和縣公安局對陳某某以涉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立案偵查,同日陳某某主動歸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退出全部違法所得。2019年7月5日,案件移送審查起訴,11月27日,雲和縣檢察院對陳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並建議市場監管部門對陳某某予以行政處罰。


雲和縣檢察院在辦案中,積極引導偵查取證,督促公安機關及時查封涉案產品和商標標識,深入追查涉案商標標識來源,查清胡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案上下游參與犯罪人員。同時,雲和縣檢察院主動走訪被侵權企業,向權利人告知有關訴訟權利義務,聽取訴求,並邀請被侵權企業、木玩行業協會、政府主管部門參加公開聽證會,依法對某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案件辦結後,針對該縣未取得註冊商標的原創木玩產品知識產權難以得到有效保護問題,雲和縣檢察院開展專題調研,向政府主管部門發出檢察建議,推動相關部門出臺了《雲和縣木製玩具原創產品登記備案制度》,並依託服務非公企業聯絡站、微信群等平臺,通報玩具企業原創產品及取得知識產權情況,宣傳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解答企業知識產權保護中的疑難問題。


05.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辦理的慈溪市某計算機網絡設備技術有限公司、華某某等假冒註冊商標、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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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某某系慈溪市某計算機網絡設備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沈某系慈溪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至2017年6月,慈溪市某計算機網絡設備技術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華某某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授權,夥同公司財務負責人葉某某及生產負責人高某某,大肆生產、銷售帶有安普、康普、一舟、施耐德等12種註冊商標的網絡配件產品,非法經營數額共計228萬餘元。同時,慈溪市某計算機網絡設備技術有限公司還委託慈溪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沈某、個體經營者戎某某生產上述假冒註冊商標產品近12萬件,價值64萬餘元;委託虞某某、翁某某非法印製帶有安普、康普、一舟等註冊商標標識的包裝紙箱、合格證、防偽標等物品116.7萬餘件,價值14萬餘元。2018年12月10日,寧波市鄞州區檢察院對慈溪市某計算機網絡設備技術有限公司、慈溪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華某某、葉某某、高某某、沈某、戎某某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對虞某某、翁某某以非法制造註冊商標標識罪提起公訴。2019年4月24日,慈溪市某計算機網絡設備技術有限公司、慈溪市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別被判處罰金114萬元、3萬元,華某某等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不等,被並處罰金共計299萬元。


本案系一起侵犯國內外多家知名企業商標權的犯罪案件。鄞州區檢察院通過加強偵查引導,強化證據審查,將經購買人確認的銷售價格作為認定犯罪數額的依據,並剔除了部分矛盾的數額,有效解決了犯罪數額爭議問題。在辦案過程中,鄞州區檢察院注意合理控制打擊面,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建議偵查機關對受單位領導指派參與實施了一定行為並僅領取固定工資的普通員工不作犯罪處理,促使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賠償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同時,為凸顯打擊效果,鄞州區檢察院向法院建議從重適用罰金刑,最終各被告單位及被告人被判處罰金共計416萬元。該案的辦理既彰顯了檢察機關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決心和力度,又有效維護了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良好效果。


06.諸暨市檢察院辦理的魏某某、湯某某假冒註冊商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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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某系諸暨某市磚窯廠負責人,湯某某系諸暨市某五金廠負責人。2018年4月,魏某某、湯某某合謀生產假冒的“金牛角”牌分集水器,並約定由湯某某提供機器設備、租賃廠房及銷售產品,魏某某提供生產原料及配套資金並負責生產,利潤由二人對半分成。同年5月,湯某某因擔心被查處,即通知魏某某後自行退出生產。兩個月後,魏某某開始在湯某某租賃的車間內生產鑄有“金牛角®圖形、金牛管業”商標的分集水器。10月19日,諸暨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獲尚未銷售的該假冒分集水器成品、半成品,貨值金額共計25萬餘元。諸暨市公安局於12月21日對魏某某立案偵查,2019年2月27日移送諸暨市檢察院審查起訴,7月30日,諸暨市檢察院對魏某某以假冒註冊商標罪提起公訴,同時要求諸暨市公安局對湯某某立案偵查,諸暨市公安局於8月15日將湯某某補充移送審查起訴。後魏某某、湯某某分別被判處二年及一年十個月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諸暨市檢察院在案件審查過程中察微析疑,對明知共同犯罪卻未予以阻止而導致犯罪結果發生的湯某某進行追訴。在犯罪數額認定方面,該院經多方查證後,對尚未對外銷售的涉案貨物,以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總額,進而認定為情節嚴重,依法從嚴打擊並促使魏某某、湯某某認罪認罰。案件辦結後,諸暨市檢察院要求市場監督管理局針對假冒註冊商標案件進行集中研判,對該市從事假冒“金牛角”分集水器商標標識、包裝材料、模具生產的關聯企業進行同步查處。同時,諸暨市檢察院對該市店口鎮下游規模企業以走訪、發送風險預警函等形式,告知相關法律風險,要求自覺抵制、防範假冒產品,保障企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07.湖州市吳興區檢察院辦理的張某等3人假冒註冊商標、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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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在湖州織裡鎮開辦製衣廠,張某某在製衣廠從事管理工作,宋某某在織裡鎮開辦印花作坊。2016年6月到2018年5月期間,張某等3人未經“阿迪達斯”、“耐克”、“倫敦男孩”等註冊商標的權利人許可,非法印染上述品牌的商標標識,並先後在湖州市吳興區兩處窩點加工童褲進行銷售,截至案發,共製造上述品牌的註冊商標標識92721件,生產、銷售與上述品牌註冊商標相同的童褲33845件,銷售金額135餘萬元。湖州市公安局織裡分局於2018年7月30日將本案移送湖州市吳興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19年1月9日,吳興區檢察院對張某等人以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提起公訴。5月5日,張某等三人被判處二年到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吳興區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面對作案時間跨度長、涉外取證困難等難點,及時引導偵查機關獲得關鍵證據。在準確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吳興區檢察院充分考慮被告人所在企業因本案停工停產的實際困難,及時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通過促成賠償、變更強制措施等手段,保障了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案件辦結後,吳興區檢察院結合辦案實際,走進童裝產業園區,開展“依法精準服務童裝企業、優化營商法治環境”專項宣傳活動及法制講座,以案釋法,幫助企業防範法律風險,提高企業治理水平,為當地童裝企業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08.杭州市濱江區檢察院辦理的閆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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閆某某系河北某軟件開發公司負責人。2018年上半年起,閆某某未經某網絡有限公司授權,僱傭人員開發《大話西遊》手遊私服,並於同年11月起開始收費運營。截止案發,累計非法經營額1020萬餘元。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分局於2019年3月13日對閆某某立案偵查。11月7日,杭州市濱江區檢察院對閆某某以侵犯著作權罪提起公訴。11月25日,閆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10萬元。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知名網絡科技企業著作權案件。濱江區檢察院在辦案過程中積極提前介入,圍繞侵犯著作權罪構成要件,從非法獲利額、美術作品異同性鑑定、電子證據獲取等方面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完善證據鎖鏈。在審查起訴階段召集偵查人員、辯護律師召開訴前會議,認真聽取意見,針對辯護律師提出的認定違法所得應扣除僱傭人員開發成本、遊戲代理商的銷售收入及遊戲玩家的充值獲利金額的意見,以及對幾十家代理商全部補充調查取證的建議,濱江區檢察院積極進行釋法說理,認為本案可以非法經營數額定罪量刑,無需扣除開發成本等相關費用,無需對幾十家代理商調查取證計算違法所得。最終辯護律師認可檢察機關意見,閆某某認罪認罰,節約了司法成本,提升了辦案效率,起到了較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09.台州市椒江區檢察院辦理的廖某某等6人侵犯著作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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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至2018年10月,廖某某通過網絡下載電子書後,使用高某提供的域名,在微信上註冊公眾號,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2896冊電子書提供給2000餘個註冊會員下載觀看,並先後招攬被告人周某某、劉某某等人作為客服,通過微信、淘寶銷售會員賬號,收取會員費共計96000餘元。楊某某採用相同手段,將廖某某提供及自行下載的電子書供註冊會員下載觀看,收取會員費共計60000餘元。高某明知廖某某實施上述侵權行為,仍為其註冊公眾號提供域名及提供出租房放置服務器,並替廖某某介紹客服人員周某某。2019年10月4日,台州市椒江區檢察院對廖某某等6人以侵犯著作權罪提起公訴,後廖某某等6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三年三個月不等,並處罰金。


本案由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公安部第一局聯合掛牌督辦,系全省首個因盜版電子書以侵犯著作權被提起公訴的案件。椒江區檢察院受案後高度重視,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針對盜版數量認定方面的爭議,經分析研判,最終明確單獨定價、使用不同書號的同一套書中每一冊均具有獨立版權,以涉案電子書的冊數為數量標準,認定廖某某等6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依法嚴厲打擊了通過網絡實施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行為。


10.義烏市檢察院辦理的張某某侵犯著作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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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至9月期間,張某某在“拼多多”網絡交易平臺銷售存有大量未經授權歌曲的U 盤。9 月28 日,義烏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張某某經營場所內查獲存有侵犯他人著作權歌曲的U 盤1352個。經國際唱片業協會(瑞士)北京代表處認定,該單個U 盤中存儲的443 首錄音錄像製品版權系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Universal Music、Warner Music、SonyMusic等會員唱片公司所有。2019年3月6日,義烏市公安局對張某某以侵犯著作案立案偵查,5月24日案件移送義烏市檢察院審查起訴。8月8日,義烏市檢察院對張某某以侵犯著作權罪提起公訴。8月27日,張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三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2.5萬元。


本案系一起通過電商平臺長期銷售侵犯他人著作權歌曲的案件。義烏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針對本案在侵犯著作權複製品份數認定方面的爭議,從法益侵害程度、對司法解釋的文理解釋、判例以及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將U盤數量認定為犯罪數量,以U盤中的歌曲數量作為量刑情節提起公訴,並得到法院認可。案件辦結後,義烏市檢察院緊密結合義烏電子商務產業發達、區域電商企業集中的實際,與當地“中國網店第一村”青巖劉村、陸港電商小鎮、電商辦等重要電商集聚區域和相關職能部門全面對接,持續打擊電商領域的侵犯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並通過網絡開展以案釋法的訴源治理工作,減少侵犯著作權犯罪的發生,為義烏電商行業產權保護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據悉,浙江省檢察機關2019年共受理審查逮捕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303件494人,其中批准逮捕214件320人;受理審查起訴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441件963人,其中提起公訴347件704人;共監督立案9件14人,監督糾正漏捕漏訴2人


供稿:浙江檢察 第四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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