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早知道,疑点提示与稽查应对

金税三期带来的征管新变化

六大创新

运用先进税收管理理念和信息技术做好总体规划;

统一全国征管数据标准与口径;

实现全国征管数据应用大集中;

统一国地税征管系统版本;

统一规范纳税服务系统;

建立统一的网络发票系统。


 业务规范实现统一化

 业务覆盖实现全面化

 事项办理实现精简化

 信息共享实现实时化

 税收建档实现全员化

信息交换

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社保、公积金、环保、法院等、跨国信息交换


税务稽查早知道,疑点提示与稽查应对

税收征管智能化下稽查新手段

多渠道数据来源(包括跨国金融、税收情报交换),风险指标极大丰富、更加精准

在营改增基础上,以票管税威力更大

税管员被智能化武装,征收管理员、稽查人员进化为风险核查员、控制员


汇算清缴风险点

 发票风险

 年底收入确认及规划业务的注意事项

 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 资产相关的涉税业务把控


发票风险

凭什么扣:需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40号 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国税发(2009)1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种类

涉及缴纳流转环节税收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凭发票


税票

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公

益事业捐赠票据、医疗收费票据、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等)

自制凭证(如工资单等)

思考:如何证明:发票之外的凭据?特别纳税调整(反避税)


具体而言,金税三期旨在建成一个覆盖全国行业网络、覆盖各级国地税、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的全国性信息系统,包括:"一个平台",即建立一个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的技术基础平台;"二级处理",即逐步实现税务数据信息在国税总局和省级税局的二级集中处理;"三个覆盖",即应用信息系统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税务管理的重要工作环节,覆盖各级国、地税机关,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四个系统"即指税收业务管理、税务行政管理、外部信息管理、决策支持管理等四大应用系统。


税务稽查早知道,疑点提示与稽查应对


年底收入确认及规划业务的注意事项

收入种类

利息收入;

租金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接受捐赠收入;

其他收入。

 销售货物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

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

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

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所得税税前扣除风险

 税法独立

 什么能扣

 什么时间扣: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 凭什么扣

 怎么扣

全额扣除

限额扣除,超出结转

限额扣除,超出不结转

全额不能扣除

资产相关的涉税业务把控

存货损失: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

固定资产损失: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会计损失和

税法损失

坏账损失:主体消失、无力清偿、债务重组,直接冲销法和备抵法

税务稽查早知道,疑点提示与稽查应对


高新认定管理办法变化

放宽了认定条件

A.考虑到目前企业研发形式日益多样,产学研合作逐步深入,研发外包、开放式众包等渐成趋势,企业越来越依靠

外部力量开展研发活动,为更加适应企业研发创新的发展需求,将原"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

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条件,调整为"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

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B.为了使更多中小企业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政策优惠,将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总

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由6%调整为5%,此举将使规模较小、研发投入相对较少的中小企业获益。

C.取消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限制,同时取消原有"5年以上独占许可"获得知识产权的方式。既鼓励了

企业自主研发,也有助于避免知识产权滥用,企业仍可通过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

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新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对知识产权界定更清晰

A.知识产权分类评分: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

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 Ⅱ类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

B.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间,如果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专利的有效

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增加了部分申请材料

A.增加近3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B.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

况报表",若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将取消高企资格。


扩充了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将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与

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剔除一批落后技术,使政策优惠发挥对科技创新的牵引

作用。


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

A.公示时间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同时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双结合等方式,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

管理。

B.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

税务稽查早知道,疑点提示与稽查应对


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变化

• 变化一:适用企业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5]119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第五条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 变化二:适用行业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5]119号

第四条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国税发[2008]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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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化三:研发活动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

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

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

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

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

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

品、服务或知识等)。

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

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活动: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

的相关费用,可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

计、模型设计等。


税务稽查早知道,疑点提示与稽查应对

• 变化四:研发费用的范围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3]70号

第四条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第一条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

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

公积金。

2.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3.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4.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5.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财税[2015]119号

第一条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

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

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

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

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税务稽查早知道,疑点提示与稽查应对


变化五:年限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5]119号

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

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

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

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 变化六:会计核算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5]119号

第十条

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

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

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 变化七:管理流程

国税发[2008]116号

财税[2015]119号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税务部门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优惠政策未备案、申报、审批的补救措施

征管法三年对等原则

加计扣除追溯三年享受

税务稽查早知道,疑点提示与稽查应对


股权转让事项风险点

集团内部之间股权无偿划转;

股权转让价格偏低的交易;

转移至低税率地区的股权转让;

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权转让

企业对外投资业务的风险点

投资环节: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股权投资;

收益环节:权益法核算、利润分配

处置环节: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改制重组在新环境下的税收新问题

形式: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资产划转等

涉及税种: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

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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