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案例:一審判決後未上訴,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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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的當事人,一般不應再為其提供申請再審的特殊救濟機制。——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560號案件

案情簡介

方大公司原為河港集團設立的國有全資子公司。後當地國資委批准對方大公司進行改制,由河港集團將持有的方大公司80%的股權轉讓給賀總、常總、劉總等方大公司13名職工,簽訂了《國有產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轉讓協議》。

後雙方產生爭議,河港集團將13名股權受讓人告上法庭,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國有產權轉讓合同》及《股權轉讓協議》無效。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河港集團的訴訟請求。

常總、劉總2人不服,上訴至二審法院,賀總等其他11名股權受讓人均未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二審判決作出後,賀總站了出來,表示對二審判決不服,向上一級法院最高法院申請再審。

法院裁判

最高法案例:一審判決後未上訴,不得申請再審

最終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了賀總的再審申請。具體裁判理由如下: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二審終審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當事人應首先選擇民事訴訟審級制度設計的一審、二審常規救濟程序,尋求權利的救濟。再審程序是賦予當事人的特別救濟程序,如在窮盡了常規救濟程序後,當事人仍然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對於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的當事人,一般不應再為其提供特別救濟程序,否則將變相鼓勵或放縱不守誠信的當事人濫用特別救濟程序,從而使得特別救濟程序異化為常規救濟程序。這不僅是對訴訟權利的濫用和對司法資源的浪費,也有違二審終審制的基本制度。

本案賀總無正當理由未提起上訴,應視為其接受一審判決結果,而本案二審又維持一審判決結果。賀總提出再審請求,與其未提起上訴的行為相悖,故最高法院認定對賀總的再審申請依法不予審查。

律師建議

最高法案例:一審判決後未上訴,不得申請再審

1. 當事人應特別關注法律賦予的權利行使期限,及時行權。

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我們接觸的大量案件中,當事人因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而喪失權利的實例屢見不鮮。在此我們強烈建議,當事人一定要特別關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上訴期限、申請再審期限、申請檢察監督期限、行使撤銷權期限等法定期限,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

2. 此前最高法院刊登在公報的最高法民申2483號案件認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當事人無權申請再審:(1)未提起上訴;(2)二審判決維持原判;(3)該當事人在二審中明確表示一審判決正確。而本案件中賀總並未在二審階段表示一審判決正確,最高法院仍然認定賀總無權申請再審,這一細微差別值得關注。

同類案例

對於一審勝訴或部分勝訴的當事人未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且該當事人在二審中明確表示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的當事人,因為其缺乏再審利益,對其再審請求不應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483號案件,載於《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8年第7期(總第2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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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楊巍,北京律師、註冊會計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西南政法大學法學與管理學雙學士。曾任職於北京某大型國有企業法律事務部、北京中倫律師事務所。

主要執業領域為訴訟仲裁、投融資、房地產、礦產、證券等。擅長從客戶商業目的出發,解決根本問題,訴訟仲裁只是實現目的的方式之一。

著有《國有土地使用權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礦產資源案件勝訴實戰指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勝訴實戰指南》,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參著《民法典適用指南與典型案例分析》,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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