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對方身份證,就不能起訴他?

生活中,不少人在發生糾紛無法協商解決後,欲通過訴訟解決問題。但到法院卻發現沒有對方身份證號碼,而立案受挫。

是不是沒有對方身份證,就不能起訴他了呢?

不是。只要有對方聯繫方式、家庭住址,足以確定被告或者被告人,即可到法院起訴。


一、《民訴法》未要求必須有被告身份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從《民訴法》規定可見,起訴時只要求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等,起訴狀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並沒有明確必須要有身份證號才可以起訴。


二、最高法:提供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信息,應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09月16日在官網發佈的《關於立案是否要提供被告人身份證信息的答覆》中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零九條規定,原告起訴時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三項也作出了與前述內容一致的規定。因此,只要原告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即使沒有自然人被告身份證號碼,也應該依法登記立案。如原告提交的起訴狀列寫被告信息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答覆》中還表示:在實際中,能使被告區別於他人的信息很多,如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社會關係、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其他戶籍登記內容等等。信息越多,越利於確定具體的被告。


沒有對方身份證,就不能起訴他?


三、至少要知道聯繫方式和住址,保證文書接收

從上述法條及解釋看,雖然沒有對方身份證,理論上可以起訴對方。但前提是,原告須提供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這樣,法院才會立案。

如果只是不知對方身份證,知道住所、聯繫方式等其他信息,可以先寫一份起訴狀,將所知的被告信息儘可能寫全,然後帶著起訴狀、證據等材料,去法院申請立案。法院經初步審查證據,認為訴訟事實確實存在,會告知被告身份信息不足等情況。當事人可申請法院開一份協助調查函,憑該函去戶籍中心調取被告身份信息。

也就是說,如果你不知道對方的身份證號碼,但至少要知道其家庭住址、聯繫方式,保證對方能夠收到法院的法律文書。

如果不想自己往返折騰,可以考慮聘請律師幫忙調取對方信息。但目前只有少數省份可以查詢全國人口戶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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