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继承的财产婚后取得的,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婚前继承的财产婚后取得的,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徐女士和刘先生2005年结婚。婚前,刘先生作为独生子,于2003年继承了父母留下的一笔12万元的定期存款。由于定期存款,因此当时,没有取出来,2007年,该笔存款到期,刘先生按照法定继承,履行相关手续后,从银行取出该笔存款及其利息。2009年,徐女士和刘先生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徐女士主张刘先生在婚后继承所得的12万元定期存款及利息,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刘先生则认为,该笔财产是其婚前继承的个人财产,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徐女士起诉至人民法院。

婚前继承的财产婚后取得的,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我们都知道,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应当归个人所有,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在本案中,徐女士和刘先生没有对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两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法定财产制进行处理。

根据民法上所有权取得的原理,财产的取得应当以所有权的取得为标准,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取得。法律规定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继承遗产就是继承人基于法定的事实从被继承人处取得财产。因此,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财产属于刘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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