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古今天下”火锅店用地沟油 老板员工均获刑还要付447万赔偿金

四川手机报4月22日讯(记者 刘瑞强)今天下午,乐山市犍为县法院针对当地“古今天下”火锅店使用“地沟油”熬制火锅底料并销售给广大消费者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店主雷某及两名员工分别获刑3至7年,并处罚金。该店还被判处支付十倍于销售金额的公益赔偿金447万余元。

乐山“古今天下”火锅店用地沟油 老板员工均获刑还要付447万赔偿金

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自开业以来,生意火爆,成为“网红”火锅店。然而,为了攫取暴利,业主雷某指使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客人食用后的“地沟油”,加工后再次销售给客人食用。2019年1月,市场监管部门查获该店,当场捣毁制作“地沟油”的窝点,现场收缴大量含“地沟油”的火锅底料。


经审查,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店生产、销售含有“地沟油”锅底总计14142 锅,销售金额为447824 元,超过万名消费者食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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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李某甲、李某乙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乙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扣押在案违禁品,予以没收;


五、被告人雷某、李某甲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被告人李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六、被告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七、被告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447824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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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当前疫情影响,被告人雷某、李某甲在看守所通过法院远程审理系统在线接受审判,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受审。该案也是乐山市首例“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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