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證據之電子郵件的取證注意事項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4條第2款的規定,電子郵件與手機短信一樣,其通信信息屬於電子證據的一種。電子郵件是一種用電子手段提供信息交換的通信方式,可以是文字、圖像、聲音等多種形式。相比於手機短信,電子郵件更為正式,常常被用於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中。《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編第469條也將“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當事人訂立合同所採的書面形式。因此,電子郵件在人們日常生活中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在發生糾紛時,難免會遇到需要使用電子郵件來證明某些待證事實的情形,電子郵件的使用及取證需使用人高度重視。以下為電子郵件取證時的注意事項。

電子證據之電子郵件的取證注意事項

一、對發件人、收件人身份進行審查

在對電子郵件進行取證時,首先要證明發件人、收件人雙方的真實身份,即電子郵件中的發件人、收件人確為案涉糾紛的爭議雙方。如果對方使用的是企業郵箱,由於企業郵箱往往採用name@企業域名的方式,因此比較容易辨認,如果對方企業員工使用的郵箱域名與企業域名不一致,就需要確認該郵件是否為企業所收悉。在對方否認使用郵箱的發件人非本企業員工時,可結合郵件內容以及此前是否有通過電子郵件進行業務往來進行綜合證明。

如果雙方使用的均非企業郵箱,則儘量避免使用公共郵箱,應使用比較知名的QQ郵箱、163郵箱等,此類郵箱大都要求用戶進行實名註冊,因此確認身份更加容易。當然,最好的辦法還是在雙方業務往來中比如簽訂合同時,就明確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所有的郵箱等信息進行記錄,以免對方否認,對於企業郵箱同樣如此。

二、準確確認電子郵件的接收時間

一般來說,電子郵件頭中往往會有郵件創建和接收的時間,以163郵箱為例,在郵件發送成功後,電子郵件頭包括髮件人、收件人、時間、附件等信息。由於第三方郵件服務商是獨立的第三方,與糾紛往往沒有利害關係,因此以郵件服務器所顯示的時間為準更為公平、更具真實性。

三、確保對方已收悉電子郵件

《電子簽名法》第10條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數據電文需要確認收訖的,應當確認收訖。發件人收到收件人的收訖確認時,數據電文視為已經收到。”實踐中以163郵箱為例,在寫信設置中可以勾選“每封郵件要求收件人發送已讀回執”,勾選後在每次向收件人發送郵件時,如果收件人想要查閱郵件內容,就需確認向發件人發送已讀回執,發件人便可以確認收件人是否收到並閱讀郵件內容,以免對方否認收到郵件。而在雙方溝通洽談業務時,想必也不會因需多點一步發送“已讀回執”而有所芥蒂,影響是否達成交易。

四、抄送至第三方郵箱以確保郵件真實性

這一點對於使用企業郵箱的當事人尤為重要。為防止對方提出己方由於掌握服務器所以存在偽造郵件的可能性的抗辯,在使用自己公司服務器上註冊的郵箱時可以將郵件抄送至第三方郵箱。這樣可以通過查看第三方郵箱顯示的發件人、收件人、何時抄送等信息,就比較容易判斷郵件的真實性。

五、對電子郵件進行公證

同手機短信一樣,將電子郵件及時進行公證能極大的增強電子郵件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在公證時,需要按照公證人員的要求,在公證人員的指導和拍攝下對電子郵件進行證據保全、固定,注意保證電子郵件的完整性以及清潔性,以免對方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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