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十三载,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首次修订

近日,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统一规范重疾险里的疾病定义。而正在进行修订的《第二套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也预计在今年的5~6月发布。


目前市面上所有重疾险产品采用的是,在2007年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重疾险也开始迅速普及,选择在今年修订重疾险的疾病定义也在情理之中。


那么,之前网络上盛传的“甲状腺癌被踢出重疾”或者“重疾险的保费将下降”等等,到底以后的疾病定义会变得怎样呢?我们来看看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1、首次引入轻度疾病的定义,新增3种轻度疾病。

新增加的3种轻症分别是:轻度恶性肿瘤、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历经十三载,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首次修订

轻度恶性肿瘤定义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 TNM分期为Ⅰ期甲状腺癌属于轻度疾病。
  • 原位癌不属于轻度恶性肿瘤。


也就是说,甲状腺癌没有被移出疾病定义,只是Ⅰ期被移到了轻症范围内;原位癌确定不在疾病定义的范围内,如果保险公司不额外增加原位癌的保障,那么原位癌将会不再得到赔付。


另外,「较轻急性心肌梗死」和「轻度脑中风后遗症」都是针对以往的重大疾病定义下无法得到赔付而进行的补充修订。例如:「较轻急性心肌梗死」的定义是:被明确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但未达到“较重急性心肌梗死”的给付标准,解决了以往因患急性心肌梗死但抢救及时,反而无法理赔的情况。


2、规定3种轻度疾病的保额不高于重疾保额的20%。

「2.2 保险公司设计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时,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轻度疾病的保险金额应不高于所包含的本规范中的重度疾病保险金额的 20%。」——对于规范文件里这点,网上也是众多问号脸的表情。


实际上,市面上的重疾险产品,除了少数几家大品牌公司的重疾险是轻症赔付20%以外,其余大部分产品的轻症赔付已达到了30%~60%的赔付比例,以至于网上有的文章已经喊出“抄底购买重疾险”的宣传。


个人认为,这规定确实有点开倒车的感觉,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很难理解为什么要限制赔付上限。但是,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力,足以能应付这样的限制,尤其是线上的产品,所以无须为此而盲目抄底抢购。


3、完善25种重大疾病的定义,并增加3种重大疾病。

我们就用指定必须包含的6种高发重疾来分析,看看修订后的变化:

历经十三载,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首次修订

(一)严重恶性肿瘤定义

  • 新增《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第三版(ICD-O-3)里部分恶性肿瘤的疾病范围。
  • 把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从重疾剔除,移到轻症。
  • 感染艾滋病病毒统一放到所有重疾的“除外责任”里。


历经十三载,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首次修订

(二)较重急性心肌梗死定义

  • 心梗的标准规定更细致,心肌酶或肌钙蛋白、胸痛症状或心电图改变等指标变成必要条件。
  • 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且必须满足的条件范围变广。
  • 总体看起来,新规定比旧规定里4选3的条件似乎更严格。这也是外界判断保费可能会下降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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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定义

  • 修订后“上肢体肌力2级及以下”的规定比之前“完全丧失”的定义更宽松。(肌力2级是指:肌肉在不受重力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床面上移动,但不能抬高。)
  • 对咀嚼能力丧失的定义更精确,其他总体变化不大。


历经十三载,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首次修订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定义

  • 重大器官移植术,新增小肠的异体移植。
  •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删除对异体移植的要求,修订后的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可包含自体移植,更贴近目前的医学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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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冠状动脉搭桥术定义

  • 冠状动脉搭桥术的定义是以往争议较多的,修订后由原来的“开胸”变为“切开心包”,所以也去之前定义非开胸手术以后都可以获得赔付。只剩下非切开心包的介入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历经十三载,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首次修订

(六)严重慢性肾脏病定义

  • 只是把尿毒症改述为慢性肾脏病5期,并对规律性透析再详加说明,让疾病定义更精确,总体的赔付标准没有变化。

新增的3种重大疾病分别是: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由于90%以上的理赔都是以往的25种重疾,所以扩充到28种以后,覆盖范围将变得更广泛。

历经十三载,重大疾病定义使用规范首次修订

新增3种重大疾病定义

4、不得把同一疾病拆分多个病种。

「2.3 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的其它疾病,但在同一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不得含有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如果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需在疾病名称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对于这点,规范了重疾产品里想以重疾数目取胜的现象。举两例来简单说明:

  • 对于极早期的恶性肿瘤定义,一般都会包含原位癌和皮肤癌,而不会把它定义为:1、极早期恶性病变;2、原位癌;3、皮肤癌,像这样的拆分就是把1种病分开3种来增加疾病的数目。
  • 在国内发病率极低的疾病也可以说是用来充数的,例如埃博拉病毒、疯牛病等等。


以后,对于这种拆分疾病和使用发病率极低的疾病等现象都会得到规范。另外,文件还规范了除外责任、少儿和成人重疾险的适用范围等等,但与旧规定没有太大变化。


总结,修订以后更有利于重疾险的理赔和推广:

  • 25种重疾变得更完善,紧贴现代医学的发展,将更有利于理赔,少量疾病定义变严格。
  • 新增3种重疾让保障范围更广泛。
  • 新增3种轻度疾病,保证了以后的重疾产品不会缺高发轻症。
  • 规范拆分病种和使用发病率极低疾病来充数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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