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放貸收取利息,依法納稅是義務。法院將協助稅務機關征收

近年來,隨著民間借貸案件的不斷增多,出現了不少以營利性借貸為職業的群體,我們將其稱為

“職業放貸人”。職業放貸常伴隨著高利貸、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暴力收貸等違法犯罪行為,擾亂金融、社會秩序,危害社會穩定,也極易滋生虛假訴訟、偽證等擾亂訴訟秩序的行為。為有效打擊民間借貸活動中出現的違規和非法行為,仙遊法院發佈了一份關於協助徵收民間借貸案件稅費的告知書

民間放貸收取利息,依法納稅是義務。法院將協助稅務機關征收

徵稅

仙遊縣人民法院

協助徵收民間借貸案件稅費告知書

為有效打擊民間借貸活動中出現的違規和非法行為,我院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同時協助稅務機關對借貸案件的利息收入徵收有關稅費,現告知如下。

一、協助徵收稅費範圍

本院審理的民間借貸案件的當事人。

二、應繳納的稅費類型

利息收入應繳的稅費涉及以下稅種:

(一)增值稅(徵收率為利息收入額的 3%,次收入500元以下可免徵);

(二)個人所得稅(徵收稅率為利息收入額的20%);

(三)城市維護建設稅(徵收稅率為增值稅稅額的5%,月營業額10萬元以下免徵);

(四)教育費附加(徵收稅率為增值稅稅額的3%);

(五)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稅率為增值稅稅額的2%,月營業額10萬元以下免徵)。

三、繳納稅費的具體辦法

各業務部門應將當事人的名單和利息收入提供給稅務機構,依據稅務機構計算應繳納稅費金額,開具繳納利息稅費通知書,告知當事人前往稅務機構繳納利息稅費,如當事人拒不配合繳納利息稅費的,業務部門可從當事人的執行款中代扣稅費用於繳稅。

民間放貸收取利息,依法納稅是義務。法院將協助稅務機關征收

四、“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簡介

“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是指將在一定時間段內以借貸為常業、涉案數量較大的債權人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並對名錄中人員的訴訟行為進行重點審查和管理的規定。

關聯債權人是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以實際出借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為原告提起訴訟,但實際借貸操作或利率收益者為實際出借人的債權人。

(一)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的人員條件:

1.以連續五年收案數為標準,同一原告或關聯債權人在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

2.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以上,案件數量達到第1項規定一半以上的:(1)採用格式化借款合同或借條,除借款基本內容外,對違約責任、實現債權費用、管轄權、財產抵押等規定詳細、內容全面,債權債務關係演進流程清晰,呈現出較高的模板化特徵;(2)被告抗辯原告並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3)原告以服務費、保證金、中介費、延期費等為名,變相收取高額費用的;(4)原告訴稱借款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5)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於約定利息的;(6)出借人通過短信、網絡等平臺向不特定人員隨機發布放貸信息。

(二)撤出“職業放貸人名錄”的人員條件:

自名錄公佈之日起連續三個年度內,該名錄上人員作為原告或關聯原告涉及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量少於上述認定職業放貸人標準案件量二分之一的,由業務部門提出,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可以將其從職業放貸人名錄中撤出。

五、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的法律後果

對涉職業放貸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本院將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對案件的爭議事實,強化職業放貸人的舉證責任;嚴格限制職業放貸人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職業放貸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貸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的,可依法認定其與債務人訂立的借款合同無效;從嚴查處職業放貸人篡改偽造證據、簽署保證書後虛假陳述、指使證人作偽證、假借他人名義提起訴訟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上述行為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涉及職業放貸人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件,對相對人審慎適用強制措施。

仙遊縣人民法院

2019年7月30日

民間放貸收取利息,依法納稅是義務。法院將協助稅務機關征收

(轉載自仙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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